陳祺銘

  • 陳祺銘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祺銘(1924-),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315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工業職業學校教員,其因犯詐欺罪,脫逃匿居黃士性家中,由黃士性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中市委施部生相識,奉施命派赴南投區臺灣工委會草屯支部書記吳紹勳聯絡,擬建立地下武裝。又奉何嵩岳命,與臺北縣支部委員呂國璋聯絡,任交通員等情。1950年9月1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4年9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15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