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部生 (賴部生)
- 施部生 (賴部生) 男 1924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施部生(1924-1950),又稱賴部生,男,臺北新莊人,臺中州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畢業。1950年3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施部生等案」被捕,時無業,年27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根據官方資料,施部生初從母姓賴氏,後其母歸施氏後即改姓施。1943年臺中商職畢業,戰時遭徵赴菲律賓在陸軍軍政監部交通部動力課下工作,1944年返臺,在臺中縣清水鄉玉田國民學校任教員,但28天後即被解職,後出任《臺灣新報》社會部記者。1945年2月22日經臺中州知事森田俊介許可,改名為今村芳太郎。戰後《臺灣新報》改為《台灣新生報》,擔任日文採訪記者,1946年4月調宜蘭特派員至年底止。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離職,失業至當年10月。1948年6月在臺中縣立豐原初級中學當教員,之後做掮客。
1947年5月間,施部生由李舜雨、呂煥章介紹給唐海光,參加了臺灣省工委會臺中地區縣市工委會支部組織,初為第一支部(社會部)書記,後李舜雨到中國後,補任市委。嗣後縣市合併,市改為中部北區工委會,縣改為中部南區工委會,任北區區委等職,下轄七個支部,計豐原支部(書記廖漢津)、翁子社支部(書記張秋旺)、石岡支部(書記劉嘉武)、后里支部(書記陳茂林)、電力公司支部(呂國昭負責)、商業學校支部(書記陳俊業)及莊朝鐘負責一般青年。先後直接吸收莊朝鐘、呂國昭、江榮顯、陳俊業4人加入共黨。
1949年11月18日施部生命令陳俊業等人攜帶刀械闖入臺中市倉庫利用合作社企圖搶劫,因未取得金庫鑰匙而未逞,後將職員綑綁而離去。11-12月間又與陳俊業謀議,由陳帶同江榮顯等人前往實施暗殺,因夜間誤認而誤殺教員畢克鈞。1950年2月8日又率領江泰勇等人劫去臺灣省立臺中商業職業學校出納組長林榮華所領公款等。後因部分黨徒身分暴露,政府搜捕正緊,在市區無法立足,乃由省工委會中部負責人劉志敬(即洪幼樵)計劃建立三個地下武裝大隊,以施部生、呂煥章及李漢堂分任隊長。1950年2月19日施部生到山上,先後建立鴨潭基地、廍子坑基地及竹子坑基地等。
1950年3月31日國防部保密局破獲竹子坑基地,施部生被捕。7月27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解送偵辦,9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殷敬文對施部生等人做成(39)安潔字第2154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1月4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954號令核定。11月7日上午6時發交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因據臺中市警察局查報,施部生由臺北轉遷至該市僅居留兩日,尚未申報戶口即被拘捕,並無財產。1952年6月12日奉國防部 (41)防際字第551號代電核准免予執行。
槍決後,施部生的骨灰由其家屬領回,葬於新莊十八份公墓。雖然施部生已死,但家屬仍受到監控,其父施直每十天需去新莊派出所報到,接受查問。
1999年6月2日其弟施勝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0月6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主要理由為原判決認為施部生、共同被告呂煥章及在逃之李漢堂3人,分別於白毛山、竹子坑等地建立地下武裝大隊,並分任隊長,期間施部生曾發動命令陳俊業等人攜帶刀槍竄入臺中市倉庫利用合作社企圖搶劫,向該社職員迫取金庫鑰匙未獲,將職員綑綁後離去。又陳俊業先與施部生謀議後,帶同江顯榮等人前往實施暗殺,因夜間誤認而誤殺教員畢克鈞。又陳俊業復與施部生率帶江泰勇等人劫去臺中商業職業學校出納組長林榮華所攜之公款等事實,業據施君及共同被告呂煥章等人一致供認不諱,並就白毛山、竹子坑等當場緝獲施君等十餘人及大批槍彈等物,列載《白毛山竹子坑兩地鹵獲潛匪武器清冊》扣案並予裁判沒收,並有臺中市及臺中縣警察局、省公路局臺中段等處查覆資料為憑,故應認施君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為確有實據。爰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應不予補償。未見促轉會撤銷罪刑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15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以暴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