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鶴田
- 李鶴田 男 1920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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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鶴田(1920–),臺中市人,男,教員。
1940年7月李鶴田擔任臺中州豐原郡大雅公學校(今臺中市大雅區大雅國民小學)教員,7月擔任大雅國民學校「准訓導」。戰後擔任大雅國民學校教員,後轉任臺中縣太平國民學校當教員。
1954年在太平國民學校遭到逮捕。起訴後,1955年5月被學校免職。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記載,李鶴田在1946年至1949年間常聽大雅國校同事宋盛淼之反動言論,1948年至1949年間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豐原支部。1950年4月宋盛淼在保密局供稱,施部生要求大家發展組織,宋某提出李鶴田、劉壯齡二人,事實上這二人尚未接受教育,並和組織亦無關係。1955年2月李鶴田在情報局供稱,並沒有參加共產黨組織,只聽宋盛淼說臺灣青年要團結起來,努力改革政治。那時李雖對政府有不滿,但對政治沒有興趣,所以曾拒絕宋某。 因宋盛淼之言行是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頒行之前,故法官無法對李鶴田科以知匪不報罪責,惟李鶴田供認曾聽宋盛淼之反動言論,思想顯受影響。1955年8月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李鶴田「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2月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擬議將交付感化期間定為3年,簽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956年3月蔣同意交付感化3年。 1957年5月軍事檢察官將李鶴田、劉壯齡與張建園聲請覆判,1958年2月國防部高等覆判庭以「原判決既無不合」,駁回聲請。5月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接受感化教育,1959年12月23日感訓期滿。
1960年5月11日申請復職,臺中市政府不准復職。之後取得高等檢定考試金融人員資格,擔任臺中市合作社聯合社業務課長,之後在臺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業務部專員任內退休。
李鶴田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曾聽宋盛淼反動言論,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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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太平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6號; (44)安淮字第924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聲請駁回,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起訴、未具體求刑、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5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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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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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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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