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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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鶴田(1920-),臺灣臺中人。 依(44)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市太平國民學校教員,其常聽宋盛淼發表反動言論,思想顯受影響。1954年8月1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5月24日交付感化。1959年12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日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曾聽宋某反動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市太平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6號; (44)安淮字第924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5年4個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