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壯齡

劉壯齡(1926-),臺灣臺中人。 依(44)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八仙山林場主計助理員,其常至宋盛淼家玩,時常聽受宋之反動宣傳。1954年8月1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0月6日交付感化。1959年12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被告其曾聽另案叛徒宋盛淼宣傳之反動言論,思想顯受影響,而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八仙山林場主計助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26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5年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