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紅松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蘇紅松 1910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蘇紅松(1910–1988),男,臺中大甲人,農兼商。 蘇紅松自中一中畢業。1930年在上海讀書時,加入「臺灣青年團」,研究馬克思主義,參加民族解放運動,曾遭日本政府判刑。1946年9月由同學廖德勳介紹,在臺中市參加臺灣人民戰線組織,受謝雪紅領導。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在臺中市參加請願遊行,在市民館負責保管所接收之武器彈藥,並分配給各路隊伍使用。其間介紹林孟義找謝雪紅,因謝雪紅逃離臺灣,網絡中斷,乃停止工作。因兩次參加共黨組織,都未向政府自首,1954年8月在后里鄉圳寮路住家被捕。 1955年8月12日保安司令部合議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蘇紅松死刑,12月19日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認合議庭審判「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簽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956年3月17日蔣批准死刑。後因同案之呂鐵石發還復審,林益讓、林阿發與符明三人另案偵辦,保安司令部旋以蘇紅松、林孟義與呂黃石三名尚有留待質證之必要,電准暫緩執行。 1957年5月初審判決宣示送達後,軍事檢察官將蘇紅松、林孟義與呂黃石部份送請覆判,同時並將李鶴田、劉壯齡與張建園聲請覆判。蘇紅松之聲請書及辯護論旨均以在保密局之供詞,出自刑求,惟法官認原審即無不合,應予核准,1958年2月國防部高等覆判庭仍維持原判。 1958年4月2日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王叔銘以蘇紅松符合減刑規定簽呈蔣核示:「本案因檢查被告家屬通信,得悉被告蘇紅松之三子蘇啟淵係空軍軍官學校畢業生,現在桃園空軍部隊通信部門服務,外甥羅增福現任空軍噴射機飛行員,倘蘇啟淵等因蘇紅松被處死刑,而情感用事,後果堪虞」,呈請蔣恩予減刑,4月17日蔣批示「准減處無期徒刑」。6月12日則以「教子教忠,深知悛悔,准予減處無期徒刑」,合依赦免法第7條之規定,由國防部發給「減刑證明書」。 1971年10月23再獲得減刑,10月25日則以奉總統核定,「減輕其刑為有期徒刑拾伍年」。同日因刑期已實際執行17年2月又12日,故當日核准開釋。 蘇紅松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於2000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孟義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業農兼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26號
    • 判決主文: 林孟義蘇紅松部份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林孟義蘇紅松部份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4年羈押。1955年判處死刑,1958年減處無期徒刑,1971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