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阿發

林阿發(1924-2009),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保警,其曾聽賴牡彬、邱坤山向其反動宣傳等情。1952年9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1月12日感化開釋。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3月經第6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1月經第7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在保密局曾供,賴牡彬、邱坤山先後向其反動宣傳,1949年底陳坤鐘約其參加保護工廠之會,但立刻拒絕。等語,雖難令負知匪不報之罪,然其思想已非純正,應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保警第二總隊第四大隊十一中隊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3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