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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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垂日(1911-1987),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3199號判決書、(43)審復字第6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游昌雍勸誘,與詹德源、黃友鍛等在游逆家參加叛亂集會,拒絕徐德芳邀至其家會晤,明知徐德芳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後因林阿發被捕恐受波及,乃向桃園縣警察局自首。1952年6月1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5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954年經國防部覆審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改判無罪。1957年6月13日刑期結束,6月1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集會,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1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應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五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6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