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聲發 (林聲發)

黃聲發(1929-1960),又臺灣苗栗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游好文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周慎源、簡萬得領導,復奉簡萬得之命成立中福村支部,自任書記,先後在周慎源家及游昌雍家開會數十次,先後吸收邱垂日、徐阿生等加入匪黨組織。1951年11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 第二案:依(47)警審更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獄中曾接受馬時彥等人之反動宣傳,並經常向其他監犯詆毀政府,歌頌共匪。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0年2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聲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及同案被告游昌雍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林君縱有吸收邱垂日、徐阿生加入組織,亦尚難認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聲發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另案被告祝英傑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馬時彥在偵查中之供認為據,惟林君於偵、審中均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林君在監受刑期間,縱有參與計劃發起組織,及聽信馬時彥之教育,從事宣傳,以配合「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之活動,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警審更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獄中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