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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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英傑(1932-1957),男,湖北孝感人,但職訓總隊的檔案則記載其為民國12年(1923年)生。私立武漢工讀學校高中部肄業。1949年考入海軍軍士學校,旋隨校遷臺,不久因變賣制服遭到開除。1950年考入裝甲兵旅,駐防龜山,1951年向該部自首,自稱1948年曾與共黨份子來往並參加組織活動。因敘述甚詳,儼然知情之人,被國防部總政治部及裝甲兵旅政治部優待運用,協助破獲其他「匪諜」組織。 然情治單位勞師動眾,就其自首所供線索追查,「大都並無其事,亦無其人,案經數月,毫無發展」(參謀總長周至柔語)。遂將其移送保安司令部偵訊,祝乃聲稱遭部隊指導員王振國刑逼,偽供自首。由於確有傷痕,未被深究,送往圓山職訓總隊管訓後撥充兵役。1952年涉盜賣軍火案件,經軍法局判刑15年,送往軍人監獄服刑;同年12月認識同為軍案出身的馬時彥,情誼甚篤;後皆被調到政治犯的監房,並與多人建立交情。 1953年7月,當局以叛亂罪名,將數十名軍監受刑人移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偵訊,馬、祝亦在其中。因查無具體事證,偵訊陷入瓶頸。馬、祝在保安處「即可保釋」、「戴罪立功」的承諾下,編出一個「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對組織、活動鋪陳甚詳。祝並提供該會的「組織草案」。這些「證據」使軍監的「軍人監獄再叛亂案(馬時彥等人)」得以成立,多人被羅織死罪,但兩人也被列為案首(參見「軍人監獄馬時彥等案」條)。 祝為求立功,更編造曾轉學早稻田大學、加入日本共青團、認識霧峰林猶龍等「經歷」,並提出出獄後的工作計畫,「工作」對象包括劉益岳、柯旗化等。其資訊素材多聽自獄友(木下志郎、潘勝治等)而納為己有。潘稱祝曾對他說:共產黨員有信念,改造後有益國家,故可原諒;非共產黨員,沒有信念而在裡面搗亂,這種人對國家無益,「假使我是當司令的話,一定要槍決」。這段話,或可說明祝何以在本案選擇「協作性」的角色。 本案審理曠日廢時,祝羈押日久,漸覺受騙,屢次翻供,徒勞無益。1955年9月第一批裁判名單,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55號包括馬、祝在內,共有13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罪,處以死刑;1957年5月3日於安坑刑場槍決,葬於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因隻身在臺,無人申請補償,亦不在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名單中。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