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監獄馬時彥等案

1953年,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店軍監)發生一起「獄中叛亂案」,當局針對50多名「積極派」政治犯,以「叛亂」為名羅織冤獄。這些政治犯因在獄中學習共黨理論,形成小圈圈,觸犯當局禁忌。隸屬政工系統的軍監政治室乃「佈置偵查打入組織」,與行政系統的獄方(監獄長為楊又凡)鎖定打擊目標,抄出「反動文件」,將多人送辦。許多跡象顯示,該案與稍早發生的綠島「獄中叛亂案」,是有計畫的、分頭進行的整肅行動。官方原本指控軍監被告組織「一三二總隊」企圖暴動,案首是顏錦華;但雖嚴加刑訊,仍查無實據,偵訊陷入瓶頸。其後馬時彥、祝英傑(皆軍人出身,臥底運用)在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即可保釋」、「戴罪立功」的承諾下,供出一個「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前者自稱「發起、領導、控制、掌握、運用、指揮新聯會之一切」,並聲稱多人加入該會;後者則自稱擬訂組織草案。案情乃急轉直下,組織改為新聯會,案首改為馬時彥,兼具組織與行動的「獄中叛亂案」於焉「成立」。由於偵訊和起訴規模龐大,本案到1957年才完成所有被告的初審。其中馬、祝遭當局滅口,連同陳行中、王幼石等,共13人被判死刑。其餘大多裁定不付軍法審判。總統蔣介石對此不滿,除批准13人死刑外,並下令對其餘被告「嚴為復審」。於是偵審過程再度延長,且在嚴審原則下不斷追加刑度,一直到1960年全案才定讞。56名被告中,共有15人死刑(追加陳正宸、林聲發),1人病逝,1人無罪,9人不起訴;其餘30人,不是在出獄後再度回籠感化3年,就是刑滿繼續感化3年(詳下表)。總統蔣介石並要求處分原審法官,導致殷敬文等4名法官各記一次大過。軍監叛亂案裁判結果簡表
No 被告 原刑期 裁判結果 法條與罪名 判決字號
1 馬時彥 感化3年 死刑 懲治叛亂條例2條1: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43)審三字第55號
2 祝英傑 15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3 王幼石 無期徒刑 死刑 同上 同上
4 陳行中 12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5 杜誠 12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6 杜楓 18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7 丁桂昌 12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8 鄔榮盛 10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9 劉水龍 無期徒刑 死刑 同上 同上
10 郭文魁 12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11 黃胤昌 10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12 郭聰輝 10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13 黃藻儒 10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14 陳正宸 5年 死刑 同上 (47)警審更字第1號
15 林聲發 15年 死刑 同上 同上
16 蕭坤裕 15年 公訴不受理 原列死刑名單,審判期間病逝 (43)審三字第55號
17 周坤如 15年 刑滿後交付感化3年 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情節輕微有感化必要 (45)審特字第12號
18 林拾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陳奕雄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王成家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邱奎璧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林學禮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張敏生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吳逸民 10年 同上 同上 (47)警審更字第1號
25 顏錦華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吳榮河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吳哲雄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徐維琛 10年 交付感化3年(已出獄) 同上 同上
29 周永富 12年 刑滿後感化3年 同上 (47)審聲字第1號
30 顏大樹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黃樹丙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詹阿輝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陳金波 12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陳森沂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呂華璋 15年6月 刑滿後交付感化3年 同上 (48)警審更字第7號
36 李清增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37 林德星 8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38 李榮源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39 陳永生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江德龍 5年 交付感化3年(已出獄) 同上 同上
41 林金春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42 劉煌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43 黃金煌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44 王鶴祺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45 陳來發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46 吳長生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47 蘇生 10年 不起訴處分 無 (46)安訴字第2777號
48 王昭然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49 蔡金河 1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50 隋宗清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51 梁渠 7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52 戴杰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53 許永長 10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54 陳太平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55 顏文科 5年 同上 同上 同上
56 孫天來 5年 無罪 無 (45)審特字第12號
本案前後拖延7年,分3個階段、9批判決與裁定,創下單一案件從破獲到判決歷時最久的紀錄。且被告係學習(討論、傳抄)共黨理論而獲罪,因此案件本質是「言論獄」和「文字獄」的綜合體,而且是臺灣史上最大的言論文字獄。此外官方檔案顯示,蔣經國透過「國防部總政治部」和「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兩個渠道,高度掌握全案的細節與進度,不僅政工系統主導「布置偵查打入組織」,保安處的偵訊經過,也被特別要求呈報資料組。加上總統蔣介石強力干預審判,則兩蔣對本案介入的程度和扮演的角色,特別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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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1.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馬時彥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7132.4。

    2.國防部軍法局,〈馬時彥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6/3132422/422。

    3.陳英泰,2005,《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下冊,頁395-544。臺北市:唐山出版社。

    4.李禎祥,2021,〈15人死刑的言論文字獄:新店軍監獄中叛亂案(1953-1960)〉,《臺灣風物》71(1):155-200。臺北市:林本源中華文化教育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