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聰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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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聰輝(1931-1957),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省立工校三年級學生,其經蘇欐岑介紹加入「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變相之讀書會,並研讀反動書籍,數度參加開會討論問題。1951年1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3)審三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由陳行中吸收參加「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並撰寫「鬥爭基本認識」等反動文字。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7年5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與同案被告之自白互證相符,據以論罪,惟原判決對「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變相成立之「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明,縱其確有參加該「讀書會」情事,亦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同案被告馬時彥指證屬實,據以論罪;惟其否認,且原判決對「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明,又無具體證據證明其有顛覆政府之行為,難認已達著手階段,此外又無其他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獄中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省立工校三年級學生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