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欐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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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欐岑(1932-1951),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南區臺南電力公司電務組實習生,其由黃志超吸收加入「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擔任與張棟材、金木山同一小組之組織幹事,負責督導發展新黨羽,吸收陳榮華等參加組織,發表「要推翻反動國民政府,才能挽救新中國,要團結廣大群眾力量,必須籠絡青年學生,參加偉大民族解放運動」之反動言論,為匪宣傳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5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核與同案被告供述相符為據。惟縱使原判決認定其曾吸收陳榮華、馬再騰等參加促進會,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電力公司電務組實習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