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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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棟材(1928-1953),臺灣嘉義人。 依(42)審三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組織馬克斯主義研究會,並由王澋昌介紹與李媽兜認識,聽受指使宣傳匪黨主義理論、攻訐政府及臺灣人出路問題、煽惑青年同情及參加時事座談讀書會,後正式繕交自傳加入匪幫,以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名義為號召發展組織、集會宣傳等,後擔任嘉義支部書記,並由李媽兜交付工作。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金木山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加入匪黨組織並擔任幹部,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擔任嘉義支部書記及散發傳單,吸收他人加入讀書會,研究馬克思主義,討論臺灣問題等行為,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南區合作社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