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鋒

黃振鋒(1928-1996),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1949年曾與匪徒張棟材討論時事問題。1952年1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2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王君、周君等3人參加時事座談會及討論時事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