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支部張棟材等案
嘉義市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張棟材。1952年11月張棟材等人先後被捕,張棟材、蔡志愿、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等人被判處死刑。
據官方資料記載,張棟材為嘉義縣人,新南區合作社經理,1948年7月與王澋昌、黃立誠、陳子鏞組織馬克斯主義研究會,並由王澋昌介紹與李媽兜認識,經常討論臺灣問題、研究民主自治運動,聽受李媽兜指使,與周永富、王澋昌分頭宣傳馬克斯主義理論、攻訐政府及臺灣人出路等問題,爭取青年同情,經其吸收青年王栢秋(公)、謝啟淞(嘉義縣黨部幹事)、黃至超、張希森(嘉義縣公益當舖職員)、黃振鋒(業商)、王銘顯(臺灣省西螺大橋工程處工務員)、周火爐(臺灣糖業公司高雄橋仔頭糖廠實習員)、葉天佑(即葉天祐,無業)等人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會,每週或隔一週集會,宣講共黨理論。1949年夏,張棟材因蘇麗岑、黃至超之關係而認識康中柱,康中柱再把張棟材及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多人介紹與張學祿(臺灣省立嘉義中學教員)認識,告以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組有馬克斯主義讀書會,由張棟材領導,囑時加連絡指導,並將《馬克斯傳》及《唯物論辯證法》兩書交張學祿轉交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張棟材和張學祿認識後,曾兩次往訪張學祿,帶同中共地下報《光明報》送閱,告以臺灣有社會主義運動前進人物且有組織在活動中,請為指導。未幾,張棟材乃正式繕交自傳加入共黨,遵照李媽兜指示,以「臺灣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名義為號召,先後介紹吳炳煌(嘉義縣稅捐稽徵處雇員)、蔡志愿(嘉義農業職業學校學生,無業)、金木山(中國石油公司嘉義溶劑廠工人)、蘇麗岑(臺南電力公司電務組實習生)、余榮枝等人加入組織,建立小組,從事吸收黨徒、發展組織、集會宣傳等,旋復擔任臺南工委會嘉義市支部書記,並由李媽兜交付傳單使其散發等工作。
吳炳煌係1949年2-3月間由張棟材邀其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在其家中集會多次,討論時局及共軍勝利情形、研究資本主義無產階級鬥爭、勞工生活等問題。蔡志愿於1949年底經張棟材吸收參加組織為候補黨員,受命吸收賴命郁、蘇明哲、余榮枝加入,於1950年2月又受命組織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吸收黃萬斛、余健敏及蔡再修(嘉義太保水上鄉公所民政股土地鑑證)、江槐村(西螺鎮公所經濟股員),每週或隔一週在其宿舍領導集會,2次宣講共黨理論,傳閱左傾書刊。余健敏又吸收蔡志愿的同學林啟文(養雞)加入,曾至蔡志愿宿舍參加集會10次,聽講共黨理論,閱讀《展望》、《青年修養》、《進化論》等書刊。同年4月末因該組織暴露而停止活動,蔡志愿開始逃亡,之後將江槐村、蘇明哲、賴命郁等關係交由金木山連絡領導。金木山於1949年春間,受省工委會嘉義市支部書記張棟材之誘惑,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與張棟材、蘇麗岑建立3人小組,擔任文化幹事,閱讀《新民主主義》、《唯物論》等書刊,並在張棟材、金木山家中輪流舉行小組會議,密謀擴展組織,吸收新黨羽。蘇麗岑於1949年春由黃至超吸收加入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擔任與張棟材、金木山同一小組之組織幹事,負責督導發展新黨羽,吸收陳榮華(臺灣大學化工系學生)、馬再騰(菸酒公賣局第六酒廠試用辦事員)、郭聰輝(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等人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會,利用工作讀書之掩護,在教室田野間開會,研究時事、討論問題及閱讀共黨刊物等。
1950年4月起,張棟材為規避緝捕,四處潛逃,先後匿居其表叔鄭脉連(業農)家中4次,並將支部事務交金木山代理,金木山遂藉其業務上之掩護,聯絡江槐村、蔡再修等,施以共黨教育,又羅致蔡伯玉參加其組織。1952年11月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據報先後逮捕張棟材、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蔡再修等,並在渠等家中搜出《論農村工作》、《寂寞的群眾》、《第二貧乏物語》等書刊,連同顏慶福及郭澤榮等共11名一併送辦。
經軍法處審理官殷敬文,書記官管萃恩,於1953年5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5號判決,張棟材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3年5月28日執行槍決。蔡志愿被雲林縣警察局逮捕後,因犯情明確,經審理官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於1953年5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41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於1953年5月20日執行槍決。另,經審理官鄭有齡、王名馴、蕭與規、書記官高國泰,於1951年5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等3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林啟文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鄭脉連因先後藏匿張棟材4次,被按連續犯論處,依「藏匿叛徒」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吳炳煌、張學祿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至於王栢秋、謝啟淞、張希森、周火爐、王銘顯、黃振鋒等青年因參加張棟材之時事座談會,或與其談論政治問題,且彼此或為同學或為同鄉,時相往來,不知不覺受其宣傳,耳濡目染,其思想受其影響自所難免,故被處以交付感化。
2018年10月4日,黃至超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蔡志愿、林啟文、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張學祿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張棟材、吳炳煌、鄭脉連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據官方資料記載,張棟材為嘉義縣人,新南區合作社經理,1948年7月與王澋昌、黃立誠、陳子鏞組織馬克斯主義研究會,並由王澋昌介紹與李媽兜認識,經常討論臺灣問題、研究民主自治運動,聽受李媽兜指使,與周永富、王澋昌分頭宣傳馬克斯主義理論、攻訐政府及臺灣人出路等問題,爭取青年同情,經其吸收青年王栢秋(公)、謝啟淞(嘉義縣黨部幹事)、黃至超、張希森(嘉義縣公益當舖職員)、黃振鋒(業商)、王銘顯(臺灣省西螺大橋工程處工務員)、周火爐(臺灣糖業公司高雄橋仔頭糖廠實習員)、葉天佑(即葉天祐,無業)等人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會,每週或隔一週集會,宣講共黨理論。1949年夏,張棟材因蘇麗岑、黃至超之關係而認識康中柱,康中柱再把張棟材及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多人介紹與張學祿(臺灣省立嘉義中學教員)認識,告以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組有馬克斯主義讀書會,由張棟材領導,囑時加連絡指導,並將《馬克斯傳》及《唯物論辯證法》兩書交張學祿轉交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張棟材和張學祿認識後,曾兩次往訪張學祿,帶同中共地下報《光明報》送閱,告以臺灣有社會主義運動前進人物且有組織在活動中,請為指導。未幾,張棟材乃正式繕交自傳加入共黨,遵照李媽兜指示,以「臺灣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名義為號召,先後介紹吳炳煌(嘉義縣稅捐稽徵處雇員)、蔡志愿(嘉義農業職業學校學生,無業)、金木山(中國石油公司嘉義溶劑廠工人)、蘇麗岑(臺南電力公司電務組實習生)、余榮枝等人加入組織,建立小組,從事吸收黨徒、發展組織、集會宣傳等,旋復擔任臺南工委會嘉義市支部書記,並由李媽兜交付傳單使其散發等工作。
吳炳煌係1949年2-3月間由張棟材邀其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在其家中集會多次,討論時局及共軍勝利情形、研究資本主義無產階級鬥爭、勞工生活等問題。蔡志愿於1949年底經張棟材吸收參加組織為候補黨員,受命吸收賴命郁、蘇明哲、余榮枝加入,於1950年2月又受命組織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吸收黃萬斛、余健敏及蔡再修(嘉義太保水上鄉公所民政股土地鑑證)、江槐村(西螺鎮公所經濟股員),每週或隔一週在其宿舍領導集會,2次宣講共黨理論,傳閱左傾書刊。余健敏又吸收蔡志愿的同學林啟文(養雞)加入,曾至蔡志愿宿舍參加集會10次,聽講共黨理論,閱讀《展望》、《青年修養》、《進化論》等書刊。同年4月末因該組織暴露而停止活動,蔡志愿開始逃亡,之後將江槐村、蘇明哲、賴命郁等關係交由金木山連絡領導。金木山於1949年春間,受省工委會嘉義市支部書記張棟材之誘惑,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與張棟材、蘇麗岑建立3人小組,擔任文化幹事,閱讀《新民主主義》、《唯物論》等書刊,並在張棟材、金木山家中輪流舉行小組會議,密謀擴展組織,吸收新黨羽。蘇麗岑於1949年春由黃至超吸收加入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擔任與張棟材、金木山同一小組之組織幹事,負責督導發展新黨羽,吸收陳榮華(臺灣大學化工系學生)、馬再騰(菸酒公賣局第六酒廠試用辦事員)、郭聰輝(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等人參加讀書會及時事座談會,利用工作讀書之掩護,在教室田野間開會,研究時事、討論問題及閱讀共黨刊物等。
1950年4月起,張棟材為規避緝捕,四處潛逃,先後匿居其表叔鄭脉連(業農)家中4次,並將支部事務交金木山代理,金木山遂藉其業務上之掩護,聯絡江槐村、蔡再修等,施以共黨教育,又羅致蔡伯玉參加其組織。1952年11月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據報先後逮捕張棟材、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蔡再修等,並在渠等家中搜出《論農村工作》、《寂寞的群眾》、《第二貧乏物語》等書刊,連同顏慶福及郭澤榮等共11名一併送辦。
經軍法處審理官殷敬文,書記官管萃恩,於1953年5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5號判決,張棟材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3年5月28日執行槍決。蔡志愿被雲林縣警察局逮捕後,因犯情明確,經審理官王名馴、書記官陳道源,於1953年5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241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於1953年5月20日執行槍決。另,經審理官鄭有齡、王名馴、蕭與規、書記官高國泰,於1951年5月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等3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林啟文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2年。鄭脉連因先後藏匿張棟材4次,被按連續犯論處,依「藏匿叛徒」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吳炳煌、張學祿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各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至於王栢秋、謝啟淞、張希森、周火爐、王銘顯、黃振鋒等青年因參加張棟材之時事座談會,或與其談論政治問題,且彼此或為同學或為同鄉,時相往來,不知不覺受其宣傳,耳濡目染,其思想受其影響自所難免,故被處以交付感化。
2018年10月4日,黃至超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蔡志愿、林啟文、金木山、郭聰輝、蘇麗岑、張學祿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張棟材、吳炳煌、鄭脉連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 1.國防部軍法局,〈張棟材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304/304。
2.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張棟材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3/276.11/30。
3.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3/1111/5/009。
4.國防部軍法局,〈蔡志愿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298/298/1/002。
5.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公告撤銷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
6.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
7.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