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澤榮

郭澤榮(1930-),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公賣局嘉義鹽廠實習生,其與匪嫌接近,並閱讀匪幫書籍。1951年1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7月1日移送感訓。1952年7月1日期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論農村工作」、「寂寞的群眾」、「第二貧乏物理」等書籍,思想不純,而予交付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公賣局嘉義鹽廠實習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4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