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希森

張希森(1930-),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公益當鋪職員,其曾與匪幹張棟材討論時事問題,雖無顛覆政府及參加叛亂組織之故意,惟受其宣傳耳濡目染,思想受其毒化。1952年1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1日交付感化。1954年6月16日保釋。 其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公益當舖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4月1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4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