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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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93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再修(1932-),臺灣嘉義人。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太保水上鄉公所民政股土地鑑證,蔡再修由蔡志愿勸誘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1951年1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月4日刑期結束,1月7日開釋。0193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再修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蔡君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佐證,且原判決對於該「讀書會」組織之性質、目的如何?亦未予詳加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太保水上鄉公所民政股土地鑑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