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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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93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再修(1932-),臺灣嘉義人。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太保水上鄉公所民政股土地鑑證,蔡再修由蔡志愿勸誘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促進會」。1951年1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月4日刑期結束,1月7日開釋。01931申請案於1999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日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再修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蔡君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佐證,且原判決對於該「讀書會」組織之性質、目的如何?亦未予詳加查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據影像紀錄內容,蔡再修,1932年生,嘉義太保人。因出身佃農家庭,幼時即對地主與佃農的貧富差距,城市與鄉下的城鄉差距深有感觸。儘管家境貧苦,但因為蔡再修成績優異,父親讓他繼續升學。就讀高中時,蔡再修認識了當時已有左派思想的蔡志愿。高三時,蔡再修對經濟學產生興趣,於是蔡志愿借書給他,閱讀後發現這些書籍與自己的理念十分相合,為了實踐理想,在蔡志愿相邀之下加入中共地下黨,名稱為「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的組織。 1950年,名叫張棟材的人表示身份已暴露,要同樣暴露身份的蔡志愿等人一同逃亡。蔡再修當時因為身份未暴露繼續讀書。但在1951年初,蔡再修也被逮捕,後來才知是因為同案遭受嚴厲刑求而招供。蔡再修被判10年有期徒刑,期間關押過青島東路、安坑軍人監獄、綠島新生訓導處等地。 儘管曾因自己的理想與信仰蒙受牢獄之災,晚年的蔡再修依然沒有放棄社會主義理想,尤為關心台灣社會勞資階級的剝削不公。看見中國社會主義發展,他也感到振奮,期盼兩岸早日統一,讓台灣也能享受社會經濟的美好,人民過上美滿幸福的生活。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太保水上鄉公所民政股土地鑑證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