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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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木山(1930-1951),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石油公司嘉義溶劑廠工人,其受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嘉義支部書記張棟材之誘惑,參加臺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與張棟材、蘇欐岑建立三人小組,擔任文化幹事,閱讀《新民主主義》、《唯物論》等書刊,並在其與張棟材家中輪流舉行小組會議,其藉其業務上之掩護,聯絡江槐村、蔡再修等施以匪共教育,又羅致蔡伯玉參加組織,並授命蔡利用其出身中央軍校,深入部隊爭取參謀部分工作,相機搜集軍事情報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5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蘇欐岑、江槐村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如何展開活動及建立組織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其曾吸收蔡伯玉加入組織,與聯絡江槐村、蔡再修等討論農村問題,以及閱讀《新民主主義》、《唯物論》等書刊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嘉義溶劑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