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茂松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參加攻擊嘉義市紅毛碑軍械庫之群眾送飯糰並打雜。後雖辦理「自新」,至臺北市松山聯勤第十二衛生器材庫當兵,惟仍於1951年春節時遭逮捕,羅織「參加叛亂集會」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0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醫院少尉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7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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