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茂松
- 何茂松 男 1930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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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何茂松(1930–),男,嘉義市人,技術員。
何茂松初中二年級肄業。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3月6日參加鄉公所保安隊,當時部隊圍攻嘉義紅毛埤第19軍械庫時,何茂松負責送飯糰及打雜的後勤工作。3月14日整編第二十一師四三六團分由臺中、嘉義展開「肅清奸黨」的任務,何茂松隨新港鄉隊伍撤退至北港。5月何茂松前往嘉義區警察所辦理自新,由何振興、林遍、陳永、李明和及黃鎮江擔任保人。之後到臺灣省立嘉義醫院擔任僱員。因無法忍受特務人員的監視與跟蹤,北上到臺北市松山聯勤第十二衛生器材庫當兵。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373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顏銘利與省工委會嘉義支部文化幹事金木山在資源委員會嘉義溶劑廠時是同事,時相接近聽受金木山「為匪宣揚」,並於同年7、8月顏銘利介紹同學何茂松與金木山認識,另由何茂松介紹蔡聽智與金木山互相來往,先後在溶劑廠樓上及何茂松服務之嘉義醫院參加討論會兩次,聽金木山評述時局及共匪戰績,並分別接閱中共全國代表大會紀錄或左傾書籍、宣傳品等情,案經保安司令部偵悉後,1951年春節假期將何茂松逮捕到案。
何茂松否認參加地下組織情事,但對介紹蔡聽智與金木山認識,及參加在嘉義醫院兩次討論會均不否認,1951年3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集會」,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何茂松有期徒刑10年。5月送內湖新生總隊(今臺北市內湖區內湖國民小學)集結,5月17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
1961年2月24日開釋出獄。出獄後自行創業,擔任大甲礦油行店東。
1999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40 次董事會決議,何茂松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參加攻擊嘉義市紅毛碑軍械庫之群眾送飯糰並打雜。後雖辦理「自新」,至臺北市松山聯勤第十二衛生器材庫當兵,惟仍於1951年春節時遭逮捕,羅織「參加叛亂集會」罪名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0年,並遭刑求。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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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醫院少尉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7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參加叛亂之集會,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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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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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