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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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水盛(1927-1953),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二二八暴亂時,乘機至紅毛埤倉庫搶得日造手槍一支,寄與林榮和。又侯水盛已知李瑞東為匪身分,而代與林拾、劉石柱等匪作引線聯絡,受余榮枝之邀參加研究共匪主義理論等之叛亂討論會,迨後畏罪規避查緝,並幫同案李瑞東運輸槍械至三重溪躲匿,後隨李瑞東出為自首,未將所知之武器供出,復與李君赴三重溪運出部分槍械,寄藏於同案被告侯啓杖處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強劫軍用財物」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侯水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侯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侯啓杖等之供述為據,惟侯君縱有參加叛亂之集會及為叛徒負責聯絡工作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強劫軍用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2年、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