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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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水盛(1927-1953),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二二八暴亂時,乘機至紅毛埤倉庫搶得日造手槍一支,寄與林榮和。又其已知李瑞東為匪身分,而代與林拾、劉石柱等匪作引線聯絡,受余榮枝之邀參加研究共匪主義理論等之叛亂討論會,之後畏罪規避查緝,並幫同案李瑞東運輸槍械至三重溪躲匿,後隨李瑞東出為自首,未將所知之武器供出,復與李君赴三重溪運出部分槍械,寄藏於同案被告侯啓杖處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款「強劫軍用財物」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1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侯啓杖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參加叛亂之集會及為叛徒負責聯絡工作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強劫軍用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2年、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