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水盛
- 侯水盛 男 1927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嘉義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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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侯水盛(1927-1953),男,嘉義六腳人。嘉義工業學校畢業。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業農,年25歲,初判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侯水盛趁嘉義紅毛埤軍械庫無人看管時拿走手槍一支;1948年夏天將手槍借給同學林榮和。1949年5月受嘉工同學余榮枝邀請參加研究會,與張棟材、金木山、蘇麗岑等討論馬克思主義思想。余榮枝曾交付其閱讀《社會史簡明》、《史大林筆談》等書籍,並吸收其加入共產黨,但侯並未繳交自傳。1950年3月,在余榮枝宿舍遇見前來借住之李瑞東,李瑞東介紹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嘉義機務段林拾與其認識。6-7月間同學劉水龍托陳文圳帶領其兄許石柱(劉石柱)至侯水盛處,許託侯帶其去找李瑞東,侯領許找到李瑞東後,再前往向林拾借錢,但林拾無錢可借而歸返。1950年7月李瑞東帶黃弘毅至侯水盛住宿處,隔日3人一同乘火車北上,黃在二水下車後,李瑞東帶侯至宜蘭訪潘啟昭,但於宜蘭相會時,潘啟昭稱宜蘭已無安全的藏匿地點,侯、李兩人則隨即返回南部。10月侯得知許石柱被以阿里山「匪諜」罪名被捕後,察覺自己被列為查緝對象,開始隱匿逃亡。1951年8月下旬李瑞東找侯一起到白河三重溪躲避,隨後攜帶李瑞東藏於家中的槍械至三重溪鄭雅谷家,與黃弘毅會合後,由鄭雅谷帶至山中建一草寮居住,3人在草屋做木屐維生。1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呼籲眾人自首並發佈名單,3人決定下山自首。侯先跟隨李瑞東南下高雄找潘啟昭後,再一同北上臺北,經蔣渭川介紹向內政部調查局自首,不過在武器部分聽從李瑞東意見在自白時先隱藏不表。調查局偵訊後,以「並無附匪知匪情事」,獲予不必辦理自首。1952年1月,李瑞東再與侯返三重溪將機槍與彈藥埋於鄭雅谷家後面,其他武器則由李交侯暫時保管,侯怕被發現,強迫其同鄉侯啟杖代為藏匿。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李瑞東、侯水盛因自首不誠在23日被捕。
1952年5月27日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侯水盛「強劫軍用財物、參加叛亂之集會、為叛徒運輸槍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條、《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1953年1月6日,總統蔣介石在核定時批示「凡自首不誠而確實有據者,及為匪運輸槍械者,皆應處以極刑,李瑞東、侯水盛、黃弘毅三犯處死刑,餘如擬」,將其改處死刑。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侯被改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月24日上午6時,侯與李瑞東、黃弘毅由臺北憲兵隊綁赴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沒收財產部分,經國防部(42)廉庚字第508號令核准免予執行。
2006年8月8日其兄侯石墻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5月19日經第五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6月28日再次提出申請補發保留部分,9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侯水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侯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侯啓杖等之供述為據,惟侯君縱有參加相關集會及負責聯絡工作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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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強劫軍用財物,強劫軍用財物,參加叛亂之集會,為叛徒運輸槍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強劫軍用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2年、死刑;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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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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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