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水龍

劉水龍(1930-1957),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109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涉嫌密送金錢至山地交予劉石柱,並欲向在逃李瑞東索取金錢,於提取張中孚為劉石柱籌措之華南商業銀行支票款項途中被拘獲。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 第二案:依(43)審三字第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監中經王幼石吸收,涉嫌參加「新民主主義革命同志聯合行動委員會」。1953年10月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7年5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共同被告馬時彥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偵審中堅予否認,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