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登

李貴登(1925-),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09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阿里山林場鐵路押運員,其曾聽聆劉石柱、劉水龍之反動言論,或為其等遞送索款信件,來往密切。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定之。1951年4月12日交付感訓。1952年7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其聆聽反動言論,與匪徒往來密切,被認定思想不正而予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其於2001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檢附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檢附資料,應認其於1950年10月7日起遭逮捕,於感訓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阿里山林場鐵路押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