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石柱 (許石柱)

劉石柱(1927-1951),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09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因犯竊盜罪在臺南監獄執行期中,曾煽誘同監人犯張中孚加入匪幫,出獄後即趨往會晤林立要求領導,又要求楊熙文組織三人小組收購武器等,於張中孚出獄後,使其弟劉水龍繼續與之聯絡,以作生意為名套取張中孚之金錢,其則避匿山地,轉使劉水龍供給臺幣八十元,並使劉水龍設法向李瑞東索取金錢,以供使用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1年4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另案被告林立及楊熙文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其縱有誘引張中孚入夥及套取其金錢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