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圳

陳文圳(1930-1980),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09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光華電器材料行店員,其等曾聽聆劉石柱、劉水龍之反動言論或為其遞送索款信件,來往密切。1950年10月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4月12日發交感訓。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1月經第5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文圳曾聽聆劉石柱、劉水龍之反動言論或為其遞送索款信件,來往密切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應予感訓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光華電器材料行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6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