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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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顯(1914-1951),臺灣高雄人。 依(40)安潔字第1094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華盛商行,其曾參加匪新四軍工作,臺灣光復後由張志忠介紹加入匪幫,直屬蔡孝乾指揮,復受命與葉崇培、孫古平組織臺灣省高雄市工作委員會,並擔任書記一職,後受蔡孝乾囑使具名經營華盛商行,後因高雄匪幫組織被破獲,其遂化名黃明避匿山地,又使劉石柱轉使劉文龍供給金錢,並向在逃之李瑞東索取金錢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1年4月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蔡孝乾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係出於害怕遭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查證,又縱使其曾任臺灣省高雄市工作委員會書記,以及所經營之華盛商行為匪幫之經濟組織,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府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華盛商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