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山
- 汪清山 1912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汪清山(1912-1954),男,嘉義人,鄒族原住民。1952年被捕時41歲。日治時代日文名為山中猛悟。年輕時在臺南州嘉義郡役所任工友,因聰明、上進,學習能力強,為上司看重,受計劃性培養,學習許多技藝。其後回到樂野(lalauya)駐在所(今派出所)任警手,表現良好再升任為警察,並於阿里山測候所兼職。不久,轉往樂野村任巡佐,並兼教師及醫護工作。後被調到嘉義縣警察局任巡佐課長。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阿里山鄉鄉長高一生應嘉義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邀,派高山部隊在湯守仁帶領下下山協助維持治安,但他並沒有參加。
1949年中共在臺地下黨為發展勢力,成立阿里山支部,成員許石柱、陳正宸、張明顯等人屢與湯守仁等接觸,在山上發展活動,糾集當地原住民青年假樂野國校教室學習社會主義,政府情治單位已有所聞。
1950年春,汪清山改調嘉義縣吳鳳鄉樂野村派出所服務,擔任警察局巡官。根據官方資料,這段期間他對潛伏該地活動之蔡孝乾等未予檢舉,還處處予以方便及幫助。又與竹崎警察分局督察員黃萬鎰頗為接近,時常發表不滿政府言論。3、4月間,應湯守仁之邀,參加蔡孝乾在樂野村第四鄰村民西神家主持的會議,聽兩名共產黨員講述共產主義及共黨對山地政策,雖未加入組織,但看過湯守仁給的《共產黨土地改革》及《新民主主義》等書籍。5月山地舉行戶口總檢查時,受湯守仁囑咐,對共產黨員予以關照,起初對他們不加檢查,知道即將展開逮捕則通知逃匿,繼則在他們的身分證上補蓋總檢之章,掩護其行踪。又嘉義警察局山地警務股長數度勸導加入國民黨,但均以考慮為由拒絕。
隨著政府在阿里山上佈建完成,阿里山居民遭到全面監控。汪清山遭線民指控在樂野、來吉等村一帶擁有惡勢力,思想偏差,不滿政府,更在他家搜出匿藏的三八式步槍子彈372發。
1952年9月10日以其在1950年已有「通匪行為」,在嘉義市遭情治單位逮捕,一併送往臺北市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羈押審訊。羈押屆滿兩月後,因偵查尚未完畢,所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2月8日以安澄字第4836號聲請繼續羈押。12月24日以安潔字第3369號裁定羈押期間延長兩個月。
1953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安序字第0862號以叛亂案提起公訴。6月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25號判定其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但經參謀總長11月2日簽報總統蔣介石時,以汪清山罪行已至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階段,所以飭改為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2月8日總統府以興康字第161號電准國防部改判汪清山死刑之判決。所以國防部於1954年2月17日(43)以清澈字第433號令示改判,2月23日保安司令部以(42)審三字第25號判決死刑。4月17日以(43)安律字第058號公告汪清山發交臺北憲兵隊綁赴刑場執行槍決,留下遺言:「請妻專心養子女長大,不要再嫁」。20日火葬後骨灰由其妻汪清枝聲請領回。其財產則由吳鳳鄉公所於6月7日派員會同警察機關及村鄰長前往查封完畢。
1952年9月10日汪清山被捕後,其妻汪清枝產下一子,未滿月即夭折。她帶著7名子女離開嘉義市住所,回到故鄉樂野村,靠著務農維生。後因孩子所需教育費愈來愈多,就外出工作。先去「山地招待所」當管理員,也曾到天主教設立的「禮士學生中心宿舍」幫忙煮飯掙錢。1971-1974年在埔里基督教醫院小兒痲痺之家擔任褓姆的工作,藉此賺錢維持家計,拉拔7名子女成人。子嗣長大後,絕口不願再提往事。
曾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獲得賠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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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警察局巡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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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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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