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生
- 高一生 1908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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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生(1908-1954),男,阿里山鄒族人,族名︰吾雍.雅達烏猶卡那(UonguYatauyogana)。1952年被捕時45歲。1915年就讀達邦教育所,日本姓名「矢多一生」,因聰敏成績優異得名。1921年轉學嘉義市小學校4年級。1924年,升學就讀臺南州立臺南師範學校,對音樂有濃厚興趣,也表現特有的音樂才華。1930年3月,臺南師範學校畢業,返回鄒族部落,擔任教育所教師兼任警察駐在所巡查。1940年11月10日,為臺灣總督府選派、參加於東京舉辦的日本建國2600年慶典,是「高砂族」僅有的兩位代表之一。
1945年8月日本殖民時代結束,乃改漢名為高一生,同年10月,率族人訪問嘉義市政籌備處,表明協助山區治安意願,並申請加入「三民主義青年團」,因此成為第一任官派吳鳳鄉鄉長。1947年2月底「二二八事件」爆發,鄉長高一生因嘉義市民代表的請求,派遣湯守仁率領有實戰經驗的族人下山協助,以維護市區治安為目標;但鄒族部隊在水上機場與官方駐軍發生短暫衝突,並將駐軍部分武器帶回部落。同時,高一生也保護外省籍人士,將外省籍臺南縣長袁國欽及其部屬帶到達邦村藏匿、保護;隨後,主動向官方投誠、繳械,請求自新,協助清鄉事宜。事件後,獲得官方獎勵,縣長袁國欽為表答謝,撥給吳鳳鄉公共資產,包括新美農場及阿里山閣經營權。
1947年3月初,在二二八事件發生不久,高一生對於平地社會的政治混亂深感困擾,決定邀集各族群代表商議「高山自治區」一事。他發出邀請信函,希望在臺中霧社集會討論,信中表述「原住民族」獨特的歷史地位,及期許及憧憬「民主主義」時代的來臨。不過,此一會議並未召開,但信函被高雄要塞司令部查獲,埋下事後官方追究的禍因。
二二八事件之後,高一生致力於鄒族部落山地農業經濟發展,主要以縣府撥給戰前臺南州營牧場新美、茶山等二千甲土地,作為鄒族人移民開墾之用。1950年4月,山地行政指導員劉劍秋提出籌設「新美集體農場」計畫,向省府銀行貸款50萬元,作為改善農業技術之用。為此,原住民族泰雅族省參議員林瑞昌(樂信.瓦旦)出面擔任貸款擔保人,是戰後初期原住民族不同族群合作的創例。其後,官方藉這農場經營案件,打擊、分化這兩個族群的合作關係。
1950年初,國防部保密局破獲「山地工委會案」,當時臺共「山地工作」的重點在山地原住民部落建立武裝組織,作為共軍攻臺之內應;這使得鄒族人成為官方追究的對象。1950年10月,「山地工作會案」在官方主導下由陳顯富出面規勸之後,湯守仁和高一生坦承錯誤、請求自新,並供出阿里山區「潛匪」活動狀況。1951年初,當局進一步羅織高一生等涉入「湯守仁等案」,遂行整肅兩族群菁英的目的。
1952年9月,官方以開會名義通知鄉長高一生等人下山,包括樂野村村長武義德、衛生所所長杜孝生、達邦村村長方義仲、汪清山以及警官湯守仁等被逮捕、監禁。1952年11月,林瑞昌在參加省議會第二次會期之後,於臺北「山地會館」被官方逮捕繫獄。1954年2月,當局以「匪諜叛亂罪」及貪污罪兩種罪名,論處這兩族菁英。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25號判處高一生死刑,1954年4月17日於安坑刑場執行槍決。自此,高一生在族群內部遭到嚴重的污名化,成為族群心理的禁忌,不僅被利用以打擊異己,也壓制族群自主的發展。
後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獲得賠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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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范燕秋
參考資料︰
1.國防部軍法局,〈湯守仁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
B3750347701/0042/3132329/329
2.范燕秋
1998〈倡議自治、族群導師:吾雍.亞達烏猶卡那〉收錄於財團法人臺美文化交流基金會編,《島國顯影第三輯》,頁300-339。臺北:創意力文化。
3.塚本善也
2005《臺灣原住民族ツオウ族指導者の時代とその生涯:高一生研究》。臺北:南天書局。
4.范燕秋
2009〈原住民菁英的整肅:湯守仁等叛亂案〉,收錄於張炎憲、陳美蓉主編,《戒嚴時期白色恐怖與轉型正義論文集》,頁222-252。臺北:臺灣歷史學會。
5.張炎憲等編
2011《二二八事件辭典》別冊,頁230。臺北:國史館、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6.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撰寫者/資料來源:
范燕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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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鄉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共同連續尅扣職務上應發給之財物、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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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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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