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麗川

本案為0735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麗川(1922-),臺灣嘉義人。07359申請案於2004年3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4年6月5日經第3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廖麗川,1922年生,男,嘉義人,業商。1952年被捕時30歲。 1929年4月入嘉義郡新巷公學校。1937-1941年在嘉義益生堂藥房工作。1942年擔任臺灣總督府殖產局嘉義山林事務所雇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6年8月成為農林處林務局嘉義山林管理所辦事員,月支80元。1947年成為阿里山分所總務股長,後因高一生打電話來要杉木苗,所以認識。1949年底被吳鳳鄉長高一生找去做吳鳳鄉公所森林幹事。 1949年吳鳳鄉長高一生為改善族人生活,開發新美農場。該農場的由來,是因為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高一生保護臺南縣長袁國欽等外省官員,所以袁國欽撥土地給吳鳳鄉。高一生鄉長想要經濟較差的族人去開墾、耕作,但開發需要資本,所以向土地銀行貸款50萬圓,但農場的開發不是短時間一蹴可成,後來新美農場經營不佳,只開發不到20甲,成為政府指控高一生貪污罪嫌的理由。而他一開始雖未參與新美農場計畫,但在招標時被鄉公所經濟課長洪華夏叫去幫忙,才開始參與。 1952年9月10日廖在家中被一外事警察逮捕,與高一生同車送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1953年6月5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25號以對主管業務直接圖利,處徒刑7年禠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外沒收,並追繳收回圖利所得2萬2千元。但送給總統府核定時,1954年2月8日經總統蔣介石更改徒刑,由7年改判10年。 根據廖麗川的口述訪談紀錄,判刑確定後,在保安司令部關了1年8個月,再送到新店軍人監獄,又關了差不多1年時,上面通知可以回去了(可假釋),但為了找保證人就花了1個月,有人聽到保安司令部就怕了、不要了,好不容易有個跟其兄熟的朋友答應,所以前後加起來被關2年8個月。出獄後回到嘉義,沒工作,只好再去阿里山幫人做工,去木材行幫人點材,工作相當辛苦,常常一個人單獨在山中看管工寮兩三天的時間。 2004年廖麗川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4年6月5日經第3屆第19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罪名。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公所森林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