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乾

林乾(1923–1993),男,桃園人,刑警。 林乾於1946年5月擔任桃園縣警察局警員,1949年7月升任刑警隊員。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155號判決書記載, 1949年夏鄭再添受黃阿能之命,共同組織立功委員會,未果。1950年4月鄭再添受游昌雍請託,轉囑林乾幫忙黃國和逃亡等事,並接受吳德忠交與之名冊,送與游昌雍轉送「匪幹」周慎源,亦未果。事經警務處刑警總隊查悉,1951年10月將林乾扣獲。林乾被解送至保安司令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被告參加叛亂組織,為匪工作,着手實行顛覆政府罪嫌,提起公訴。因此,遭桃園縣警察局開革法辦。 林乾供認,鄭再添曾問黃阿能,黃有否問林是否參加立功委員會。此雖不能證明林乾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然林身為刑警,素與黃阿能認識,已知黃阿能為普通商民,事先或不明知黃為匪諜,但既獲悉有立功委員會組織,且聽從鄭再添所言,不要理黃而不報告。1952年8月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林乾有期徒刑3年。11月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認為所判不無輕縱,仍各就原罪名,從法定最高刑,林乾改處有期徒刑七年簽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953年1月蔣同意周至柔之擬辦意見。1月21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林乾有期徒刑7年,餘無罪。1954年9月10日假釋出獄。 林乾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黃阿能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供承知悉黃阿能組織「立功委員會」不報告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目及黃阿能之叛徒身分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刑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5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餘無罪,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餘無罪,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餘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於1954保釋,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