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乾

林乾(1923-199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15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鄭再添曾將受黃阿能命邀同警員田健祥、呂木標組織立功委員會等情告知其,鄭再添又受游昌雍所託,轉請其於辦理黃國和逃亡及匪嫌案件代為幫忙。1951年10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4年9月1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黃阿能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供承知悉黃阿能組織「立功委員會」、聽從同案被告鄭再添所言不要理黃阿能、不報告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立功委員會」組織之性質、目及黃阿能之叛徒身分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刑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15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餘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於1954保釋,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