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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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和(1928-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由林鑿發介入叛亂組織,並介紹趙金虎與洪進益吸收加入匪幫組織,復在桃園街內吸收不知姓名之外圍二人由其領導,又曾向空軍埔心機場不知姓名士兵購買日式手槍乙枝,以及轉售與簡潮壽等情。1951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查中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開會,介紹趙金虎等加入組織,以及購買手槍轉賣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未受允准而販賣軍用槍礮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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