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阿能

黃阿能(1915-1987),臺灣桃園人。 依(44)審聲字第43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因涉投匪嫌疑,經國防部保密局拘押該局看守所,期間曾向同房押犯趙錦波、章禾田等聲言政府號召匪諜自首,乃是欺騙毫無保障等語。1954年8月13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7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2002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拘押看守所期間,曾向同房押犯趙錦波等聲言政府號召匪諜自首,乃是欺騙毫無保障等語,認被告認識顯有不清,思想尚欠純正,而予以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4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7月7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