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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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源(1912-1986),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4507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受黃阿能等思想影響。1950年8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年。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受自首叛徒黃阿能思想之影響,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屠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07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其餘部分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6月,交付感化1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