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阿鐘 (林阿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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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阿鐘 (林阿鍾) 1898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阿鐘(1898–1982),男,桃園人,鎮民代表。 林阿鐘任日治新竹州警察。1927年6月農民組合桃園南崁支部舉行開幕大會,公推林阿鐘為委員長。8月臺灣民眾黨新竹州桃園支部成立,林阿鐘任常務委員及主幹。1928年7月臺灣民眾黨桃園支部在楊連樹家開黨員大會,有警部臨監,林阿鐘被短暫拘捕。1929年9月30日臺灣民眾黨桃園支部召開黨員大會,入夜開「政談講演」,林阿鐘與楊連樹因「舉動不穩」遭警方檢束。1930年10月桃園青年協會舉行「發會式」,推吳黃傳為議長,林阿鐘及翁連定等9人當選委員,林阿鐘與楊連樹當場辭退。1933年5月青年協會召開臨時總會,推舉林阿鐘為議長,決議即時解散。1934年2月林阿鐘與郭植林等人在桃園設置《新高新報》北部支局。1935年4月林阿鐘及蔡阿合等人鑑於臺灣地方制度改正即將實施,準備組織自治研究會。 戰後桃園各界為慶祝光復,1945年9月成立「慶祝臺灣光復歡迎國民政府桃園各界籌備委員會」,林阿鐘出任常務委員,兼任連絡組常委及宣傳委員。1946年1月臺灣民眾協會在臺北召開第一次代表大會,張邦傑任主任委員,林阿鐘任新竹縣執行委員。林阿鐘於1946年3月至1948年4月任第一屆桃園鎮民代表,1950年10月任第三屆桃園鎮民代表。 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其次子林漢強任基隆市郵電局職員,3月8日在宿舍遭國軍逮捕,數日後浮屍基隆港,令林阿鐘不勝唏噓,感嘆抗日之努力,不是「臺灣光復」,反而是「臺灣黑暗」的開始。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20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林阿鐘由楊樹發先後轉達「匪首」林元枝之命參加組織、吸收黨員,並籌募《光明報》基金,但他均未應允,之後受黃阿能交付《光明報》。案經警務處刑警總隊查獲,1951年10月16日被捕。1952年1月解送保安處,3月以參加叛亂組織,並為匪工作,着手實行顛覆政府罪嫌提起公訴。惟林阿鐘否認有加入組織,楊樹發亦證實彼無組織關係,9月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刑5年。10月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1954年9月10日保釋出獄。 1976年起參與鴻福寺事務,1980年3月至1982年5月任其董事長。 林阿鐘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林元枝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林元枝、楊樹發之供述為據。惟其是否明知林元枝等為匪,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中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2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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