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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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樹發(1910-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匠,其與林元枝為連襟,因林元枝參加本省二二八事件暴亂後規避緝捕,遂與潛臺匪諜為伍,正式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從事武裝暴亂,到處流竄。其曾引帶林元枝至其堂兄楊永全家等處躲避,林元枝囑其購買瓦斯器具,以備配合匪軍攻臺時破壞鐵路電桿之用,其乃通知楊永全、徐清全洽商出資集款採辦。之後與李詩漢邀同林金堂前往桃園崑崙路口散發匪黨傳單等情。1952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9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11月經第6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永全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認定其僅受另案被告林元枝之囑託,購買瓦斯器具未果,復與李詩漢等人散發傳單及尋覓藏匿處所等行為,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木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0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