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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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永全(1908-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匠,其與林元枝、張志忠等來往聯絡,為張志忠傳遞匪黨書藉、消息、引路,並先後收容林元枝及帶同林之黨羽至其親戚家藏匿,以及林元枝命其出資購買為配合匪軍攻臺破壞鐵路電桿用之瓦斯未果。1951年10月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樹發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參與匪首林元枝之會議,並為叛徒傳遞匪書籍消息、引路及先後藏匿叛徒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木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0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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