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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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全(1913-1953),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70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徐清由其元枝介紹張志忠訪問其生活狀況,共會晤四、五次,又受林囑與楊永全、楊樹發互相研究《青年修養》等書,並曾聽林宣傳大陸上共匪戰績及談人海戰術等問題,後至楊阿木家中與林元枝聯絡,林元枝告以匪軍行將攻臺,大家捐款買瓦斯,準備配合破壞鐵路、電桿之用等情。1951年11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楊永全等之供述為據。惟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所自白借閱反動書刊、聽受宣揚匪軍戰績而不舉發之行為縱然屬實,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70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