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昌雍

游昌雍(1914-1996),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簡萬得介紹參加匪幫桃園縣蘆竹鄉中福村支部,負責探取情報等工作,與林聲發、簡潮壽、呂東聲同一小組,開會討論反對政府及階級鬥爭等問題,先後介紹邱垂日、徐阿生與林聲發相識,使林聲發吸收加入組織等情。1951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6年11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此外無其他具體證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