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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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慶(1902-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游昌雍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開會研討匪軍來臺後如何分田等問題,並收留林聲發等在其家匿居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游昌雍等人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集會及吸收他人參加組織之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