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尤特士庫 (杜孝生)

杜孝生(1922–2001),男,鄒族人,日本名鳥宿秀男,父親鳥宿秀時(漢名:杜廣世),日治時期任職警官;母親タシ子,以及同母異父之兄矢多一生(高一生)。1942年3月,臺南州立臺南第一中學畢業,1943年4月考進臺北帝國大學附屬醫學專門部,1945年畢業。戰後初期,承接戰前的醫學專業訓練,在鄒族族群公共事務扮演重要角色。1946年,擔任臺南縣縣議員,而後擔任吳鳳鄉衛生所主任;同時,協助鄉長高一生,致力於改善鄒族人的生活,因此擔任新美農場場長之職。 1952年,因「湯守仁等案」被逮捕下獄,時年31歲,以叛亂罪和貪汙罪被起訴,判刑15年;實際服刑4年多,被保釋出獄。儘管被拘禁的時間不長,但出獄之後,就離開鄒族部落,自我放逐,從此不再居住族人部落,也從此失去部落的土地、家產與族群連帶。選擇鄰近族人活動區的偏僻村莊、嘉義大埔村落腳,租借兩層樓房屋為醫院診所,從事醫療工作。由於案件的衝擊,生活變為消沉,一度沈溺喝酒。雖是開業醫師,偏僻地方農民有時無法支付診療費,生活經濟不算好。因逃避原鄉的人際關係,沒有甚麼朋友,唯一例外是戰前醫學專門部的日本同學曾經來訪。1986年,因妻子杜瑞蓮過世,離開大埔,轉任職埔里基督教醫院。其後與排灣族女子高美英結婚,並前往臺東太麻里開設秀山診所。1995年7月,申請恢復傳統姓名「博尤‧特士庫」,為鄒族第一位恢復傳統姓名者。 杜秀鈴、高美英等人於2002年12月17日代表杜孝生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11月1日經第三屆第十二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杜銘哲、杜秀鈴於2006年12月18日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8月4日經第五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審認。 2016年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受理立法委員黃國昌等人,與杜孝生之子杜銘哲的聲請,重新檢視杜孝生因貪汙罪受刑,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補償資格,且受《國家安全法》限制不能重新上訴,是否牴觸《憲法》。解嚴前夕立法院修正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及大法官第二七二號解釋,是否造成轉型正義障礙,阻斷了部分受害者尋求普通法院救濟的機會?2016年12月24日召開宣判記者會,針對白色恐怖和戒嚴時期相關法律宣告違憲,建議立法機關在一年內修正。 2020年促轉會依杜銘哲、廖純義的聲請,重新調查杜孝生、廖麗川2人「貪汙案」判決,認定2人所受追訴、審判「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審判原則」,屬於司法不法,可依《促轉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自促轉條例施行之日,直接視為撤銷促轉會依杜銘哲、廖純義的聲請,重新調查杜孝生、廖麗川2人「貪汙案」判決,認定2人所受追訴、審判「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審判原則」,屬於司法不法,可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同樣自促轉條例施行之日,直接視為撤銷。2020年10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包括07000申請補償金、08521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杜孝生(1922-2001),又名為博尤特士庫,臺灣嘉義人。07000申請案於2002年12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11月1日經第3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08521申請案於2006年12月18日再次提出,2007年8月4日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審認。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衛生所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2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侵占公有財物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6保釋出監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