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福基

盧福基(1921-1994),臺灣嘉義人。 依(43)審聲字第10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吳鳳鄉公所經濟課技士,其為高一生之部屬,雖查無參加匪幫組織及為匪工作之積極事證,但時與高一生接近,思想受有匪化毒素。1952年9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2月4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係另案已決叛亂犯高一生之部屬,思想受有匪化毒素,應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公所經濟課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4月2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