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高尚

葉高尚(1921-),臺灣臺南人。 依(43)審聲字第10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吳鳳鄉公所經濟課長,其係高一生之部屬,常與高一生接近,思想受匪化。1954年6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僅以其為高一生之部屬,與高一生接近,思想受有毒化為據,裁定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公所經濟課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0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