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藻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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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藻儒(1909-),浙江平陽人。 依(38)安潔字第03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要塞司令部上尉書記調高雄港聯合檢驗處服務,其於報載發表〈狐狸〉、〈努力增產〉、〈禽獸世界〉、〈跳火坑〉、〈弄蛇〉、〈式蛙〉、〈逐鹿〉等短文。1949年5月13日被羈押。1949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5月12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6年10月經第4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為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報載發表〈狐狸〉、〈努力增產〉等短文80篇,對政府施政影射諷刺,詆毀辱罵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為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要塞司令部上尉書記調高雄港聫合檢驗處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8年
    • 裁判書字號: (38)安潔字第32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獄中發生第二案,1957執行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