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楓 (徐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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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杜楓 (徐一平) 1925年出生 1957年卒 福建 建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店安坑)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杜楓(1926-1957),本名徐一平,男,福建建陽人,福州三民中學肄業,為白色恐怖受難者,第一案因「中國共產黨福建人民政府臺灣工作委員會李里光等案」判刑,被捕時24歲,為陸軍第六軍搜索營第三連上等兵,1954年在臺灣軍人監獄中發生第二案,因「臺灣軍人監獄馬時彥等案」判刑,案發時29歲。 杜楓出生於福建建陽小康家庭,父親興辦教育,哥哥曾任軍職,後任鎮長、區長及縣參議員,1947年杜楓21歲時,因家庭遭逢經濟困難,加上金圓券貶值,因而休學在家鄉中小學代課,直至1949年中國共產黨佔領福州。同年9月杜楓參加解放軍第二野戰軍第四兵團第十五軍第四十四師文工隊隊員,擔任米糧及民運等運輸工作,後隨軍進駐江西南昌,審訊筆錄中自述因行軍極為辛苦,且看不慣中國共產黨打罵人民,因此在1950年春天,更換便衣開小差返回家鄉。 1950年4月,杜楓在部隊友人周忠文介紹下,加上生活所迫,決定投考福建軍政大學、人民革命大學暨警務學校,經福建建陽第三區區長郭春秀發給路條及證明文件,杜楓便攜帶相關文件前往福州,然因錯過考期未考上。後在福州經鄭斌介紹下,了解國軍陸軍第六軍以馬祖群島為福建沿岸男丁招募基地,便前往馬祖加入第六軍搜索營,同年5月隨軍隊輾轉至臺灣,駐防於淡水。 杜楓來臺後,不耐軍中勞苦生活,加上又在臺北遇見就讀福州三民中學時認識的朋友十一指*(應係化名,本名不詳),得知外面待遇比軍中好很多,且十一指說可替杜楓安排工作,1950年9月杜楓便逃離基地,到萬華龍山寺投靠十一指,發現友人竟從事扒手工作,同年9月14日杜楓遭緝回,因怕遭受嚴重懲罰,9月底杜楓又逃亡,於10月2日遭緝捕歸案,經調查發現杜楓藏有中國共產黨路條及介紹文件,國軍第六軍政治部加以深入調查。 受到國軍第六軍部隊中調查壓力,1950年10月9日同部隊上尉指導員李里光向政治部自首,間接導致「中國共產黨福建人民政府臺灣工作委員會李里光等案」被破獲,官方依循李氏證詞與通信文件,歐陽宮斗、黃梅、林祥熹、倪永廷等人。儘管杜楓應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但因係間接導致李里光案被偵破,故仍納入本案被告。 1952年3月4日,杜楓因曾參加中國共產黨組織及於軍隊中無故潛逃,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及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兩罪併罰,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同年3月17日杜楓在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第8押房中撰寫文件,對於起訴文件加以反駁,說明福州遭共產黨佔領後,家族旋即遭批鬥,哥哥逃亡在外,60多歲的父親被視為惡霸地主被迫勞動。另,參加民運隊,主要係地主子女常常被分配苦差事,被迫為中國共產黨挑運糧食,偵訊筆錄承認為文工隊隊員,係受刑求不堪負荷承認,實際上僅是挑夫角色。報考中國共產黨學校亦僅是同學周忠文意見,但自己並未採納,因此逾期報考並未去投考其他共產黨相關學校。最後加入國軍係因袁文龍老師曾詢問是否參加游擊隊,在袁老師牽線下至馬祖從事游擊訓練,並且為避免受人耳目,才化名杜楓加入,保留中國共產黨通行證路條,實際係供未來回福建長樂從事游擊活動所需文件。同年6月,杜楓又補充說明,至馬祖加入第六軍時,已向搜索營營長鄭冬祥報告過參加民工送糧之經歷。 然官方未採信其說法,依(41)安潔字第2610號裁判書,1952年9月8日杜楓被臺灣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認定雖無具體叛亂事實,但確實參加叛亂之組織,以及攜帶重要物品逃兵,被以杜楓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10年,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李里光、林祥熹、歐陽宮斗、黃梅等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另同案倪永廷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依機秘(乙)102-78號記載,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維持原有判決,1952年11月15日奉總統蔣中正核定。 後杜楓至國防部新店軍人監獄執行有期徒刑,該軍監係政府為解決臺北市青島東路監獄擁擠問題,1952年在新店暗坑 (今安坑)成立大型監獄,設仁、義、禮、智、信5棟監舍,然據受難者前輩回憶,該軍監環境惡劣,且獄方認為人犯均無教誨可能,因此虐囚事情層出不窮。加上軍監中政治犯和軍事犯維持緊張關係,獄方常常利用軍事犯當打手及眼線,甚至安排臥底眼線,透過監視與告密看管政治犯。儘管政治犯在軍監中受嚴密看管,但私下與內部在不被獄方發現情況下,仍有一定言論自由,甚至可以大尺度談論組織問題。且跟綠島勞動的政治犯相比,長時間關在軍監牢房的政治犯,有更多時間可以交談與學習,交流共產主義相關思想,但由於抄寫傳閱共產黨言論者眾多,最終導致1953年新店軍監爆發再叛亂案, 本案多達15人被判死刑,在軍監服刑的杜楓亦被捲入本案。 新店軍監再叛亂案的爆發,主要係新店軍監政工單位已經於事前掌握獄中政治犯抄寫學習共產黨言論一事,遂於1953年5月27日發動大抄房,在牢房中查獲許多相關文件,本案以「叛亂」方向進行偵辦,同年7月將杜誠、王幼石、丁桂昌等人送臺灣省寶案司令部保安處拘留所(東本願寺)偵訊,並施加酷刑。同年7月17日本案送保安處呈報時,認為本案案首係顏錦華,涉嫌組織為「132總隊」,然偵訊過程遇到瓶頸,因為「132總隊」相關證據即使在嚴刑逼供下仍無從查證,直至馬時彥供出反動組織新聯會,本案才出現轉機,案首變為馬時彥,後祝英傑又聲稱新聯會組織草案係由其所研擬,根據馬時彥與祝英傑供詞,一個縝密完備的叛亂組織憑空出現。 學者李禎祥查考,認為本案辦案轉折,可能是馬時彥將參加擬議階段「132總隊」加以編造改名為「新聯會」,主要係馬時彥與祝英傑在保安處都受到特殊禮遇,似乎以供出坦白機會與保安處達成交換條件,對特定人做出偽證等不時指控。1950年代官方常常透過在獄中臥底布線方式,派遣臥底打入政治犯群體進行監視,因此查獲許多獄中再叛亂案。本案馬時彥與祝英傑亦是被利用作為臥底偵查的一員,並能諾可因此戴罪立功,提早保釋出獄,未料本案送軍法處審理後,不斷延長羈押並遭起訴,馬時彥與祝英傑發覺大事不妙,從原本自稱是自身發起並掌握新聯會,1954年5月11日改口說受杜楓、王幼石脅迫而被捲入,並說新聯會其實是杜和王所發起。 根據杜楓的偵訊筆錄,以及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第九號押房所撰寫文件所述,說明自己與馬時彥素不相似,且因為在新店軍監同房時,曾因為用水問題起過口角,甚至衍伸至雙方鬥毆事件。1954年8月在看守所第四十三號房撰寫報告,說明自己未曾參與相關組織,僅是自己與馬時彥早有衝突,因此遭到誣陷。另,前案曾於獄中報告李里光一事遭到同房獄友仇視,1952年送新店軍監服刑時,當時同房獄友亦一同送往軍監,且因思想不同,遂將李里光報告一事傳開,導致自己時常在軍監被找麻煩,因此係不可能聽聞甚至加入該組織。 最終官方認定馬時彥、祝英傑曾認定杜楓係組織發起人之一,雖事後祝英傑稱係誇大其詞,但無論杜楓係組織發起人或是僅是受邀參與,均無法消泯杜楓參加叛亂組織事實。至於與馬時彥曾因杜楓打小報告而毆打他,或是用水習慣的私人衝突,則與無關本案。換言之,官方不採信杜楓係私人恩怨而遭馬時彥拱出挾怨報復。 依(43)審三字第55號裁判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馬時彥、祝英傑、王幼石、陳行中、杜誠、杜楓、丁桂昌、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林聲發、吳逸民、徐維琛、顏錦華服刑完後交付感化以命令定之。陳正宸、吳榮河、吳哲雄無罪。蕭坤裕因審判階段保外就醫後病逝,故不受理。 依(46)機秘(乙)12-99號記載,由國防部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上簽呈至總統府,並由時任總統府參軍長黃鎮求及總統府秘書長張群呈至總統,1957年3月12日奉總統蔣中正核定,馬時彥等13名死刑照準,其於應發還嚴為複審呈核。其中,林聲發、陳正宸於1959年7月改判死刑,1960年蔣中正更批示原判決法官應被處分,導致殷敬文、晉傳棟、張齊斌、唐湘清四名司法人員遭記過處分。 1957年5月3日上午8點馬時彥、祝英傑、陳行中、杜誠、杜楓與丁桂昌6人於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同日下午2點30分王幼石、鄔榮盛、劉水龍、郭文魁、黃胤昌、郭聰輝、黃藻儒7人亦於安坑行場槍決,槍決遺體13具其中9具送國防醫學院外,4具由市殯儀館收殮。由於杜楓在臺灣並無親屬,推測高機率係交由國防醫學院作為解剖大體老師,後葬於六張犁公墓納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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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0年9月9日至1952年1月2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7。
2.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2年11月18日至1953年1月5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62/262。
3.「馬時彥等案」(1951年2月17日至1958年9月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7132.4。
4.「馬時彥等叛亂」(1951年12月31日至1960年12月16日),〈國防部〉,《國防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0/1571/71326400。
5.「馬時彥等叛亂案」(1957年3月13日至1960年12月10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6/3132422/422。
6. 國家安全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 第二輯》,臺北:國家安全局,1961,頁139-146。
7. 李禎祥,〈15人死刑的言論文字獄:新店軍監獄中叛亂案(1953-1960)〉,《臺灣風物》,7:1(1)(臺北:林本源中華文化教育基金會,2021),頁155-200。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第六軍搜索營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8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5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獄中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