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祥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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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祥熹(1928-1952),男,福建林森人,福建私立勤工高級工業學校造船科畢業,因「中國共產黨福建人民政府臺灣工作委員會李里光等案」被判刑,案發時24歲,為國軍陸軍第六軍搜索營上等兵。 林祥熹出生自福州,父親為中醫,1946年在勤工高級工業學校造船科畢業(註1),因經濟困難下放棄升學,在舅父陳則樁介紹下至臺灣臺北氣象局擔任辦事員,從事管理檔案等庶務,曾親身見聞當時貪汙腐化情形。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林祥熹受到驚嚇,深恐母親顧慮,一度返回福州家中,後因經濟考量,又請舅父介紹下,至基隆市政府擔任事務員,並加入成為國民黨黨員。1948年林祥熹因工作努力升任科員,同年參加省訓團人事班第二期受訓,畢業後參加該團學員鑑定資格考試及格。 根據林祥熹坦白書說明,自己因見到許多老公務員仍是科員,升職無望,且科員收入不足以維持家裡生活及兒女教育,再加上1949年7月林祥熹母親痼疾發作,家中屢發電報催促返家,因此林祥熹請假返回福建家中,假期將滿決心留在家裡幫忙生意。1949年8月福州戰役中,福州遭中國共產黨佔領,此時林祥熹期待新政權建立後能有更好的生活機會。 1949年林祥熹考入福建人民革命大學,並分配至第一部第五班學習,曾被批准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成為候補團員。1950年畢業後,林祥熹被派到福建省臺灣工作委員會工作,從事未來解放臺灣接收相關規劃,一同前往的有同班之陳力群等同儕。報到第二天,林祥熹被詢問在臺灣之人際關係,並透露未來要派他們到臺灣,並加入國軍部隊,從事策反相關工作。第四天林滔召林祥熹前往,並說明國軍第六軍正在招募學生入伍,就以此為機會混入其中,想辦法策反國軍官兵。 林祥熹聽到來臺灣之正式命令時,心中極為恐懼想要推辭,惟怕受到中國共產黨嚴處,只好騙雙親要去廈門。1950年4月李里光在林滔命令下,帶領歐陽宮斗、黃梅、林祥熹、陳力羣、何成傑等五人,前往白犬島(又名白肯島,今連江縣西莒)。李里光因過去為國軍幹部,與時任第六軍搜索營營長鄭冬祥為同鄉,故與上開五人順利進入第六軍,同年5月隨軍抵達臺灣,並駐屯淡水。 抵臺後,林祥熹曾和基隆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任出納科科長舅父陳則樁,及友人王博超、陳恩熙、黃士怡等人見面,並說明自己係受不了中國共產黨壓迫而來臺灣。後林祥熹因看到吳石等案件,僅寄信向林滔說明已經抵達臺灣,之後再也沒有向其通訊。林祥熹因過不慣軍隊生活,曾想回基隆市政府復職,惟因無法向連長拿到部隊長假證等文件,因此遲遲無法回市政府復職。 1950年10月9日李里光向第六軍政治部自首,該部發現李里光言詞可疑,並查獲用化學方式通訊原件,後循線逮捕倪永廷、歐陽宮斗、黃梅等人。林祥熹被官方指控,曾為中國國民黨黨員,竟參加福建省臺灣工作委員會,為中國共產黨工作,蒐集情報,並意圖策動國軍官兵反叛。 林祥熹1952年6月23日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第21押房中撰寫文件,曾對官方指控加以反駁,內容與偵訊筆錄與坦白書有所差異。首先,林祥熹說明自己1949年7月返回福州探望病重母親時,當時福州仍在國軍控制之下,後因福州突然淪陷,當時交通受阻且經濟拮据,因此來不及逃離。再者,迫於一家六口需扶養,不得以才投考福建人民革命大學。抵臺後因忙於部隊訓練,且不明白當時自首相關辦法,因而未即時向官方辦理自首自新。最後,寄給林滔信件係怕自身遭中國共產黨暗中監視,僅假托在臺灣經商名義回覆已平安抵臺,身體平安,信中並未洩漏任何軍事情報。 然官方不採信林祥熹之說詞,最終依(41)安潔字第2610號裁判書,1952年9月8日李里光、林祥熹、歐陽宮斗、黃梅等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另同案倪永廷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杜楓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機秘(乙)102-78號記載,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維持原有判決,1952年11月15日經總統蔣中正奉核。本案五名判死刑者於同年11月25日由憲兵第八團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行刑後交由極樂殯儀館被棺收殮,林祥熹留有遺書兩封,其中一封寫給其友人王博超與陳恩熙,另一封係留給家人,並託付五舅陳則樁轉交給其母親,信中道盡其對於家人無盡的思念,近年隨著國家檔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勤工高級工業學校」前身為1868年福建船政局成立之「藝圃」,採取半工半讀方式培育造船技術人員。
2.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0年9月9日至1952年1月2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7。
3.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2年11月18日至1953年1月5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62/262。
4.   國家安全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 第二輯》,臺北:國家安全局,1961,頁139-146。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第六軍搜索營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