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里光 (李貴廉)
- 李里光 (李貴廉) 男 1920年出生 1952年卒 福建 長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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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青島東路)、臺北憲兵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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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里光(約1920-1952),又名李貴廉,男,福建長樂人,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第十七期畢業,為白色恐怖受難者,因「中國共產黨福建人民政府臺灣工作委員會李里光等案」被判刑,案發時30歲,為國軍陸軍淡水第六軍搜索營政工室上尉指導員。
李里光出生自福州的小康家庭,早年喪父,共有弟妹4人。李里光於福州省立福州中學肄業,後因中日戰爭爆發決定投筆從戎,1939年進入軍訓部入伍生第五團,結訓後1940年春至湖南武岡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第二分校受訓,編入第十七期第二十一總隊,專修步兵科,該組總隊學生籍貫來自福建省占八成。
1941年冬,第十七期第二十一總隊畢業,李里光先後在陸軍一九四師、新編二三師及十五師服役,歷任排長、連長、政治指導員等軍職,跟隨軍隊經歷抗日與剿共等戰役。1947年春李里光因病辭去軍職,返回福建老家休養,曾在地方行政機關任職。1949年中國共產黨佔領福州後,李里光隨即失業,且家庭一度遭到共產黨鬥爭清算,因而興起投奔自由的想法。1950年元月李里光因生計投靠軍校同學陳祖亞(陳亮君),在其介紹下與福建省人民政府交際處處長林滔認識。
1950年國軍陸軍第六軍以馬祖群島為招募兵員基地,廣招福建沿岸男丁前來投奔自由。同年4月李里光在林滔命令下,帶領歐陽宮斗、黃梅、林祥熹、陳力羣、何成傑等五人,前往白犬島(又名白肯島,今連江縣西莒)。李里光因過去為國軍幹部,與時任第六軍搜索營營長鄭冬祥為同鄉,故與上開五人順利進入第六軍,同年5月隨軍抵達臺灣,後被派任代理營指導員,駐屯淡水。
在福建時,陳祖亞曾撰寫致其同學倪永廷信函一件,另託付李里光攜帶交付倪氏。1950年6月李里光前往高雄鳳山,先後訪問王少敏、吳耀斯,後由吳氏帶往陸軍總部會晤倪永廷,同時轉交信件,試探完意見後離去。同年6月20日與7月24日,李里光曾透過民船至香港轉交方式,與林滔通信兩次,內容分別要以:「1、所率五人均已平安抵臺;2、目前臺灣保防工作嚴密,難以繼續工作,必須在政治和經濟上有效支持」,惟林滔未予回覆。同年9月10日書寫密函兩封,欲寄給林滔與陳祖亞,再次要求活動費與政治上支持。
1950年10月,國軍第六軍搜索營逃兵杜楓遭逮捕,經查其藏有中共路條及介紹文件,由該軍政治部持續深入偵查,同年10月9日李里光向第六軍政治部自首。根據李里光自首坦白書,說明由於臺灣保防工作嚴密,初次來臺灣人生地不熟,有關係者僅有為數甚少的閩籍軍校同學,且部分接觸人士反共意識強烈,僅有做普通交談。加上經濟上亦受現實限制,抵臺後薪資僅能供生活費使用,並無餘款作為相關活動費用,難以達成任務。李里光感到遭到共產黨利用,加上當時國民黨政府提出匪諜份子自首機會,因而決定將受匪利用的事實坦白寫出並自首。後第六軍政治部發現李里光言詞可疑,並查獲通訊原件,並循線逮捕倪永廷、歐陽宮斗、黃梅等人。
李里光偵訊筆錄與坦白書,自述並未參加中國共產黨,只是為了生計投靠軍校同學陳祖亞,在其介紹下與福建人民政府交際處長林滔(林東民)相識。由於李里光過去均為國民黨做事,林滔認其對於共產主義認識甚少,思想必須改造,透過威脅手段脅迫為其工作,並暗中派人監視。後林滔命令李里光在國軍從事間諜活動,負責搜取軍事情報、策反官兵並破壞軍機倉庫,透過米湯或藥水寫信方式傳遞情報。所率歐陽宮斗等五人,李里光表示均係林滔用不同方式委託其他人介紹給自己認識,對於五人身份皆不清楚,且五人不受自己指揮與聯絡。
另,李里光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押房中撰寫文件,曾對判決書指控加以反駁,說明要以:「1、為林滔工作係迫於無奈;2、至鳳山拜訪王少敏、吳耀斯、王若霖等人,僅係初次來臺灣,基於人之常情前往拜訪闊別多年之軍校同學;3、寄信回報林滔,係怕其心生懷疑而加害在中國大陸家屬不得不採取措施,信件均無提及相關機敏事宜,且提及保防工作嚴謹,僅是拖推之詞;4、1950年10月9日向第六軍政治部自首坦白,並繳交相關書信,惟科長饒文炳以自首未盡坦白,解送保密局,與政府自首辦理自新寬大政策有所牴觸。」
最終,依(41)安潔字第2610號裁判書,1952年9月8日李里光、林祥熹、歐陽宮斗、黃梅等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另同案倪永廷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杜楓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
機秘(乙)102-78號記載,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維持原有判決,1952年11月15日經總統蔣中正奉核。本案五名判死刑者於同年11月25日由憲兵第八團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行刑後交由極樂殯儀館被棺收殮,留有寫給其母親遺書一封,近年隨著國家檔案移轉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0年9月9日至1952年1月2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7。
2.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2年11月18日至1953年1月5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62/262。
3. 國家安全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 第二輯》,臺北:國家安全局,1961,頁139-146。
照片一來源:檔案管理局典藏,「李里光等叛亂案」,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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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第六軍搜索營政工室上尉指導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