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梅 (黃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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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梅(約1929-1952),又名黃慧成,男,福建連城人,福建省立師範專科學校肄業,曾在福州擔任記者,為白色恐怖受難者,因「中國共產黨福建人民政府臺灣工作委員會」李里光等案被逮捕,案發時為國軍陸軍363師政治部上士。   黃梅曾在福州青年團所辦南方日報(後改為南方晚報)擔任記者,並就讀於福建省立師範專科學校,1949年中國共產黨佔領福州後,學校照常開課,每位學生僅有五十斤米配給。惟日漸增加的雜費導致配給入不敷出,生活無法維持下去,加上黃梅曾在南方晚報工作經歷被冠上「反動」之名,為了「為人民服務」戴罪立功,中途肄業由中國民主同盟周問蒼(曾任中央日報副刊編輯)介紹到「福建省委會臺灣工作委員會」擔任抄寫工作,但生活困苦且不自由。加上當時黃梅陸續收到父親寄來家信,信中說明由於家族擁有田地遭受共產黨清算,黃梅身心均遭到極大折磨。   1950年黃梅由於在臺灣有親戚關係,被臺灣工作委員會處長林滔半利誘半恫嚇之方式詢問是否願意至臺灣做情報工作,迫於脅迫加上可以趁機投奔自由中國,黃梅便答應前往臺灣。同年李里光(李貴廉)受上級林淘命令,利用國軍在福州召集舊部機會,與黃梅、林祥壽、歐陽宮斗(歐陽魁)、陳力羣等人一同進入白犬島(今連江縣西莒),據黃梅偵訊筆錄所述,當時穿上軍衣才知道係要當兵,日後就隨部隊來到臺灣本島。   之後黃梅以黃慧成之名進入陸軍第六軍363師,李里光等人潛伏於陸軍第六軍搜索營中策反官兵、探聽軍事情報,研擬破壞軍事倉庫。依據起訴書與黃梅的偵訊筆錄內容,曾稱係用米湯與藥水撰寫後,透過郵寄方式向中共傳遞軍事情報。1951年陳力羣遭逮捕,情治機關循線逮捕李里光等人,其中包含黃梅。   根據黃梅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押房中撰寫陳情文件,講述遭受嚴刑逼供及生命安全威脅,訊問者不肯相信其未曾通匪,因此口供和自白書均不符合事實,並分三大點證明自己之清白: 1.當時進入馬祖後並非正規部隊,並無防地僅能暫住民房,人數眾多必須借用桌椅碗筷等生活用品,生活起居絕無單獨活動機會,加上部隊待在馬祖時間極為短暫,人地生疏,且筆墨並非必需品,用米湯或藥水來傳遞軍情絕不可能發生。當時馬祖為最前線,部隊警覺性極高,檢查信件甚嚴,並無與中國共產黨洩漏情報之可能性。 2.黃梅僅是服務於南方晚報之筆名,黃慧成為求學過程中使用學名,福建省政府與教育部均有造冊,亦曾用黃慧成申請「師範肄業證明書」俾便轉學臺大或師院,因此改名黃慧成進入陸軍363師並非是為了化名擔任匪諜。 3.黃梅家庭作為大地主被打為小資產階級遭清算,其父親就是死於共產黨手上,不可能為匪工作。   然黃梅陳情文件並未被採信,依(41)安潔字第2610號裁判書,1952年11月21日李里光、林祥熹、歐陽宮斗、黃梅等人,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另同案倪永廷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杜楓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本案五名判死刑者於同年11月25日由憲兵第八團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行刑後交由極樂殯儀館被棺收殮,黃梅由家屬黃定成領回,後葬於六張犁公墓。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0年9月9日至1952年1月2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7。 2.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2年11月18日至1953年1月5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62/262。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363師政治部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