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宮斗 (歐陽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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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宮斗(1920-1952),男,又名歐陽魁,湖南寧遠人,基督徒,為白色恐怖受難者,因「中國共產黨福建人民政府臺灣工作委員會李里光等案」被逮捕,案發時為國軍陸軍十九軍軍部業搜索營助理幹事,年僅31歲。 歐陽宮斗出生於湖南,1936年12月於湖南私立育群中學畢業,隔年春天離開家鄉,至江西上饒從軍,曾任排連長、副官等職務。1947年6月聯隊遣散後,曾到上海普陀區公所任職,不久便離職。1948年8月歐陽宮斗到山海關新五軍政工處當上尉科員,後至國軍第八十六軍通信營當指導員。1949年1月平津戰役天津被中國共產黨攻佔,大批國軍被俘虜,歐陽宮斗也在其中。被俘後,歐陽宮斗被迫受中國共產黨對於俘虜思想上的訓練,後於1949年4月青島放歸。 1949年5月初,歐陽宮斗自上海隨補給區乘船撤退至福州,6月底因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一補給區單位解散而被資遣。同年7月初歐陽宮斗到國軍福建保安第一縱隊第五團任上尉副官,後隨國軍轉進廈門的路途中,部隊約千人被中國共產黨俘虜。歐陽宮斗隨其他國軍俘虜被押解至福州後,隨即潛逃到茶商朋友歐陽天年的家中躲藏,期間歐陽宮斗的前長官歐陽烈曾來拜訪他,希望歐陽宮斗能到臺灣擔任聯絡角色。據其偵訊筆錄,說明中國共產黨逼迫歐陽烈物色對象,到臺灣執行策反任務,因此歐陽烈就派歐陽宮斗前往,一邊能以林滔指派的工作為掩護,來臺灣聯絡歐陽烈籌組閩北游擊一事,一邊歐陽烈亦可應付林滔,以此交差了事。 1950年國軍陸軍第六軍以馬祖群島為兵員基地,冀望招募福建沿岸男丁。同年4月在林滔命令下,李里光帶領歐陽宮斗、黃梅、林祥熹、陳力羣、何成傑等五人,前往白犬島(又名白肯島,今連江縣西莒)。期間曾遭福州水上警察局扣留,警局人員致電林滔後,一行人才被釋放,後轉乘漁船至白犬島。李里光因過去為國軍幹部,與時任第六軍搜索營營長鄭冬祥為同鄉,故與上開五人順利進入第六軍,同年5月隨軍抵達臺灣。 歐陽烈曾參與李濟深創立之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註1),與第五十四軍闕漢騫曾為同鄉同學,歐陽宮斗於1950年6月曾至花蓮拜訪臺灣東部守區司令闕漢騫,說明歐陽烈在閩北從事游擊戰計畫,亦呈遞歐陽烈介紹信一封,請求闕司令介紹工作,然因闕司令公務繁忙,僅將信件轉交秘書,並說明現今工作找尋不易,建議不要脫離部隊,未來再慢慢找工作。依據筆錄記載,事後歐陽宮斗曾寫信給歐陽烈,說明游擊計畫一事執行困難,請其自行決定活動,該信寄至香港再轉寄福州。 1950年9月中旬,歐陽宮斗於陸軍第六軍搜索營提出離職,後至宜蘭陸軍第十九軍軍部業搜索營擔任助理幹事。同年10月9日李里光向第六軍政治部自首,該部發現李里光言詞可疑,並查獲用化學方式通訊原件,後循線逮捕倪永廷、歐陽宮斗、黃梅等人。歐陽宮斗被官方指控受「民革」歐陽烈利用,執行林滔命令,以勸返閩從事游擊戰名義,趁機執行策反工作,意圖策動闕漢騫為中國共產黨工作,充當日後攻台的內應部隊,然無法達成目的。 歐陽宮斗1952年6月20日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第7押房中撰寫文件,曾對官方指控加以反駁,說明自己曾加入國軍投入抗戰和戡亂,並解釋自己係利用中國共產黨來執行反共任務。另,歐陽烈暗中受命於福建省保安司令部,為該省人民反共自衛救國軍總指揮,為解除中國共產黨之迫害,表面上答應對中共任務,實則虛應故事,私下進行游擊隊籌組工作,完成救國救民的志念。關於策反闕漢騫一事,歐陽宮斗則說闕司令為剿共最積極者,僅是向其說明游擊隊計畫一事,豈有明知而特別為之,主動去策反送死之道理。 然官方未採信其說法,依(41)安潔字第2610號裁判書,1952年9月8日李里光、林祥熹、歐陽宮斗、黃梅等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另同案倪永廷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杜楓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機秘(乙)102-78號記載,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維持原有判決,1952年11月15日奉總統蔣中正核定。本案五名判死刑者於同年11月25日由憲兵第八團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行刑後交由極樂殯儀館被棺收殮。行刑前一天,歐陽宮斗寫下「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若待真假辯,骸骨早成灰」,留有遺書兩封,近年隨著國家檔案移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1948年1月成立,成員大多為中國國民黨左派人士,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八個民主派參政黨之一,均直接或間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2.「李里光等叛亂案」(1950年9月9日至1952年1月2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7。
3. 「李里光等叛亂案」(1952年11月18日至1953年1月5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62/262。
4. 國家安全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 第二輯》,臺北:國家安全局,1961,頁139-146。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