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永庭 (倪永廷)

  • 倪永庭 (倪永廷) 1921年出生 1952年卒 福建 林森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倪永庭(1921-1952),福建林森人。 依(41)安潔字第26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司令部第五署督訓組少校參謀,其與李里光會面,並聽李君傳達陳祖亞囑搜集情報之任務及告以米湯通信之方法等,其當允將直接與陳祖亞通信,之後利用職務於編排督訓日程時,藉機將臺灣防衛駐軍分配表密藏寢室,備交匪方。1950年11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1月2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里光供證為據,然其於審理中否認為匪搜集情報,且督訓日程表及臺灣防衛駐軍分配表係其職務上所能接觸之資料,此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係為匪搜集情報,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第五署督訓組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10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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