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永庭 (倪永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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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倪永庭 (倪永廷) 1921年出生 1952年卒 福建 林森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倪永庭(1921-1952),男,福建福州人,軍校第十七期畢業,為白色恐怖受難者,因「中國共產黨福建人民政府臺灣工作委員會李里光等案」被判刑,案發時29歲,為國軍陸軍總部第五署少校督訓官參謀。 倪永庭1921年10月於福州出生,1939年福建省立福州中學肄業,隔年6月前往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就讀,畢業後於1943年在國軍陸軍第七十師擔任排長。1945年10月第七十軍在美國海軍幫助下,前往臺灣北部進行接收工作,倪永庭亦隨部隊前往臺灣,後因國軍進行裁軍整編,第七十軍改為第七十師。1947年1月第七十師調往徐州準備投入國共內戰,同年7月魯西南戰役中,第七十師遭解放軍全殲,殘部於1948年被整併於國軍陸軍第五軍底下,倪永庭此時在該軍第七十師擔任上尉連長。1948年11月倪永庭調往高雄鳳山,擔任陸軍訓練司令部上尉參謀,1950年6月調任陸軍總部第五署督訓組擔任上尉組員(支領少校薪)。 1950年6月國軍陸軍第六軍搜索營政工室上尉指導員李里光,曾至高雄鳳山先後訪問王少敏、吳耀斯,後由吳耀斯帶往陸軍總部會晤倪永庭,並當面向倪永庭轉交倪氏軍校同學陳祖亞之親筆信。同年10月國軍第六軍搜索營逃兵杜楓遭逮捕,該軍政治部持續深入偵查,10月9日李里光向第六軍政治部自首,第六軍政治部發現李里光言詞可疑,查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交際處處長林淘之通訊原件,循線逮捕歐陽宮斗、黃梅等人。 根據李里光偵訊筆錄及自白書,說明曾與王少敏、吳耀斯和倪永庭等人見面。1950年11月間,王少敏、吳耀斯先後被傳押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由於倪永庭該月在澎湖督訓組執行陸軍部隊督訓工作,11月21日收到返部通知,旋即於22日抵達高雄碼頭,先至臺南龍崗國校與該校教員女友陳韞如見面後,返回鳳山後,從王少敏妻子口中得知王少敏、吳耀斯被押解至臺北,期間第五署督訓組丘組長曾探聽倪永庭返家與否。11月25日倪永庭返回部隊報到,並主動前往丘組長住處,後被帶至政治部第四組組長,得知保安司令部電報將倪永庭列為「匪嫌」,因此倪永庭先被帶至陸軍總部禁閉,後被押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1950年12月間王少敏、吳耀斯、倪永庭先後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被訊問,各自寫下自白書。至1951年1月2日,王少敏、吳耀斯交遞陸軍總部察看,倪永庭被認為「明知李里光匪諜身份,有刻意隱匿之嫌,加上1月11日保防人員在倪永庭舊寢室搜獲密件,因此倪永庭持續被羈押並調查,後於1951年4月正式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起訴。依據(40)安澄字第1221號記載,倪永庭被指控明知李里光係匪諜,與陳祖亞有密切關係,且知道陳氏係囑託倪永庭在臺提供情報,竟不主動檢舉告密,加上在其舊寢室搜獲本省防衛駐軍分配表,被認為意圖交付叛徒未遂。 倪永庭均否認相關指控,1952年4月9日於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第35號押房曾撰寫陳情文件,說明未主動檢舉李里光,係警覺不夠,曾對李氏曉以大義,希望不要誤入歧途。另外,有關被搜獲本省防衛駐軍分配表一事,係1950年9月督訓組丘組長因業務需求,由作戰指揮室提供,並由齊副組長交付,以利倪永庭訂定督導日程表之業務用途,並已交還齊副組長,齊副組長辯駁未收到交還分配表僅是推託之詞。且舊寢室內務櫃係日式拉門無法上鎖,任何人皆可自由開啟內務櫃,加上該寢室官兵內務櫃僧多粥少,調至澎湖執行督訓工作時,已無使用該內務櫃權限,如果自己有交付情報意圖,絕不會將機密文件放至該地方。 然倪永庭陳情文件並未被採信,依(41)安潔字第2610號裁判書,1952年9月8日倪永庭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同案李里光、林祥熹、歐陽宮斗、黃梅等人,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杜楓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依機秘(乙)102-78號記載,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上簽呈至總統府時,時任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維持原有判決,1952年11月15日奉總統蔣中正核定。本案五名判死刑者於同年11月25日由憲兵第八團於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槍決,行刑後交由極樂殯儀館被棺收殮。 槍決前倪永庭寫下多封遺書,近年隨著國家檔案移轉給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第一封係訴說自己十二年來忠黨愛國,問心無愧,最後寫下「中華民國萬歲!蔣總統萬歲!」並留下疑似血書簽名;第二封寫給如妹(應為其女友陳韞如):「明天一早我就要離開您了,永遠的離開了……」、「我希望您不要辜負青春,早日結婚…」、「……雞鳴了,再見吧!來生再見!」以及寫給其友人陳丕鏗先生及倪永庭家人數封遺書。 其妹妹倪玉珍女士在陳丕鏗先生幫助及代理下,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祕密,係以倪永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里光供證為據,然於審理中倪永庭均否認為匪搜集情報,且督訓日程表及臺灣防衛駐軍分配表係其職務上所能接觸之資料,此外並無其他具體證據證明其係為匪搜集情報,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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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人: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
參考資料:
1.「李里光等叛亂案」(1950年9月9日至1952年1月27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17。
2.「李里光等叛亂案」(1952年11月18日至1953年1月5日),〈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軍法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62/262。
3.國家安全局,《歷年辦理匪案彙編 第二輯》,臺北:國家安全局,1961,頁139-146。
4.李寶明,《國民革命軍陸軍沿革史》,北京市:中華書局,2018,頁142-143。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第五署督訓組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610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