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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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力群(1926-1952),福建林森人。 依(40)安潔字第47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附中圖書館幹事,其投入朱毛匪幫福建人民革命大學受訓4個月,結業後被派臺灣工作委員會工作,潛來臺灣從事覓取情報及策動我方船隻叛變等任務,混入我軍第六軍搜索營充士兵,逃亡後與昔日馬尾商船學校同學高桂麟相遇,即唆使高君將利民輪開往匪區,其將我軍在馬祖島部隊番號等情形寫密信一封,託高桂麟轉交葉友倫帶往香港轉寄其母親再交林滔。又其與王起均亦為馬尾商船學校同學,因王曾在基隆要塞司令部為繪圖員,其乃往晤王並將來臺任務告知,遂利用王知悉基隆要塞秘密之機會,囑其於繪一基隆要塞礮位圖以備獻匪。1951年9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4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王起均偵查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判決書所指記載馬祖島部隊番號之密信、基隆要塞礮位圖、臺灣省交通地圖及於圖書館所借得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接收總報告書所摘要之軍事機密要點等書信圖表亦未扣案,證人葉友倫、趙一涵、柯則恭之證言,亦無法證明確有軍事機密要點等書信圖表,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師範學院附中圖書舘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7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